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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已談到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規范,本篇主要梳理下企業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常見認識誤區。
法律規定是明確清晰的,但還是有不少企業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定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結合最新執法案例與監管實踐,企業在兩用物項出口中存在的認識誤區呈現多樣化、隱蔽化特征,部分誤區直接導致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誤認為《管制清單》列明的物項才受管制
部分企業認為,只要物項未列入《管制清單》,即可自由出口,忽視了“全面管制”原則。根據《出口管制法》第12條,即使物項未列入清單,但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研發或恐怖主義目的的,仍需申請出口許可。如某企業出口非清單所列的化工原料,但其明知該原料可用于制造化學武器,未申請許可即出口,被認定為違法出口。
2、以海關HS編碼作為是否管制物項的判定依據
不少企業簡單以海關HS編碼是否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作為判定標準,忽視了兩用物項的獨立判定規則。根據商務部《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海關HS編碼僅為參考,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核心依據是《管制清單》的技術參數與編碼體系,而非HS編碼。
如某企業出口人造石墨,申報HS編碼為無監管條件的“煅燒石油焦”,但根據清單技術參數,該人造石墨屬于管制物項,需提交許可證。類似案例中,企業因誤判HS編碼與管制編碼的關系,導致無證出口的情況屢見不鮮。
3、商務部業務答復函可替代出口許可證
部分企業在收到商務部“屬于管制物項,需申請許可”的業務答復函后,誤認為持有答復函即可出口,忽視了答復函的咨詢屬性。根據監管要求,業務答復函僅為企業分類提供參考,不能替代許可證,企業必須在取得許可后才能出口。
如某企業向商務部咨詢鍺酸鉍晶體是否屬于管制物項,收到“屬于清單物項,需申請許可”的答復后,未申領許可證即報關出口,屬于無證出口。另有企業取得“不屬于管制物項”的答復,但實際出口物項與咨詢時提交的技術參數不一致,也被認定為違法出口。
4、取得許可證后即可任意出口
部分企業認為,只要取得出口許可證,即可不受限制地出口,忽視了許可證的使用規范。根據《管制條例》,許可證的使用需嚴格遵循“單證一致、單貨相符”原則,包括物項名稱、數量、參數、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等關鍵要素不得變更,否則視為“未經許可出口”。實踐中常見的違規情形包括超出許可數量出口、使用已失效的許可證等。
5、改造、拆分物項出口
部分企業為規避許可要求,對管制物項進行改造、拆分后出口,認為性能降級或拆分后的部件不屬于管制范圍。根據《管制條例》,以改造、拆分為部件等方式規避許可出口兩用物項,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企業出口三軸數控坐標測量儀(屬于管制物項),為逃避許可,拆分控制與數據采集系統,將性能降級的主體與拆分部件分批次出口,由境外最終用戶復原,被以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刑事立案。再如將稀土加工為初級產品后出口,仍會被認定為管制物項。
6、違法出口僅承擔行政責任
部分企業認為,兩用物項出口違法僅需承擔行政罰款,忽視了刑事追責的風險。根據《出口管制法》第43條,未經許可出口或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等刑罰。刑事追訴的核心標準包括:客觀上違法出口管制物項數量20噸或數額20萬元以上;主觀上有逃避監管的故意。如某企業走私出口氧化鋯740噸,案值3491萬元,且采取偽報品名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被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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