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202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國務院令第822號)、《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省政府令〔2011〕14號)、《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此命令:
一、全市林地及周邊10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區(建成區除外)。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依林景區、林地內重要設施、連片集體林區及周邊300米范圍內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2026年2月15日至4月30日為高火險期。高火險期、高火險區內采取封山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內,嚴禁一切野外違法用火。高火險期內,嚴禁下列行為:(一)攜帶火種、火源進入山林;(二)燒紙祭祀、燒火取暖、野外吸煙、亂丟火種;(三)燒荒、燒秸稈、燎地邊、焚燒垃圾;(四)玩火、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五)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爆破作業、點火驅獸;(六)其他違法野外用火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封山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滅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滅火責任和義務。
五、森林防火期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防滅火指揮體系和火災應急保障機制。高火險期內,各級政府要在進入防火區的路口、通道設立防火臨時檢查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林區。
六、各級政府、單位、協會、團體在防火區內組織開展活動的,需向本級森林防滅火部門備案,并做好參與、參觀人員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七、在防火區內違規用火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追究其監護人責任。
八、各級政府、森林防滅火主管部門和各基層單位要認真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所有護林員、巡邏隊員、檢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擅離崗位人員,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林業、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從嚴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嚴厲打擊野外違法用火、故意縱火和破壞防火設施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典型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
十、有森林防火任務的A級景區,應在森林防火期前,按規定向屬地縣區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實地查驗合格后,達到對游客開放條件的,可以在高火險期內正常開放。
十一、各級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中小學校和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森林防滅火法律法規和防火知識的宣傳;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利用宣傳車、廣播、發放明白紙等方式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十二、本命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報警電話:12119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市長
2026年1月28日
來源:愛秦海
責任編輯:李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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