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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八:(離婚請求權限制二)
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限制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八篇,介紹離婚請求權限制二: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限制。
概述:
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是指在訴訟離婚的程序中,對某些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實體法限制:
《民法典》第1081條對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主張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該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限制的是實體權利,即現役軍人的配偶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只要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且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就判決不準離婚。
該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非軍人一方配偶的對方身份確定為條件,起訴的一方是非軍人,對方是軍人的,即受該條款的限制。至于軍人之間的離婚訴訟,軍人起訴非軍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重大過錯:
按照《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4條關于“民法典第1081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前3項規定進行判定,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其他過錯如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嫖娼等違法行為的。
綜合分析:
應遵守的規則是:
1.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可以判決離婚。
2.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原則上不能判決離婚。
3、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非軍人一方請求離婚的,其訴訟權利不受該條款限制,法院根據是否具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進而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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