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人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是你可能想不到,有人還債竟然違法了,給自己還出了兩年多的刑期!
新京報1月30日報道,一名負債人在法院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未將財產交由法院處置,而是選擇私下優先償還了未進入執行程序的私人借款,導致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無法執行。最終,法院認定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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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剛看到這個標題時,我也是一臉懵,同樣是還債,為什么不能先還給自己的親友呢?今天就來聊一聊這個事
一、案例背景:向未訴債權人還債,債務人被判拒執,判處兩年六個月
我們先回顧一下這個案例:
2019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錢某返還王某借款本金80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因錢某拒不歸還借款,王某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法院對錢某立案執行,并向錢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風險提示單》。同月,錢某得知其作為普通債權人,即將分配得到某公司破產財產200余萬元。之后,錢某指定他人接收前述款項,并將其中180余萬元轉入劉某銀行賬戶中。
強制執行后,執行法院因未發現錢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是,法院獲取到的在案證據顯示,錢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錢某曾向劉某借款400余萬元未還,且劉某尚未就該筆借款起訴錢某。
在掌握上述證據后,法院認為,錢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判決:被告人錢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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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機關就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為“拒執罪”。
司法觀點,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后,債務人的財產應被視為一個整體,由執行法院依法統一處置,以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而且,被執行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享有法定的優先性,債務人私自償還其他非訴債務(即未取得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債務),直接損害了司法權威。
二、行為定性:有未履行完畢的判決,債務私自償債可能違法
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本質上確實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這完全符合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在2024年10月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中,明確這種行為屬于“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嚴重情形。
第三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
在本案中,錢某首先沒有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權益,其次在明知有破產債權的情況下,仍然指定給其他人來收受債權,即便是為了償還債務。但是,因為已生效的判決享有法定優先性,錢某的行為就是虛假轉讓的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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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私下接受還款的債權人,明知債務人負有法院判決的執行義務,仍然與其達成私下還款協議,幫助其轉移財產,那么這位“債主”也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第八條 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案外人劉某若明知錢某存在執行案件未結清,仍然收受破產案件的債權分配金額,可能被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三、作為未起訴的債權人,如何規避風險?
對于身負多筆債務、尤其是有案件已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負債人而言,債務人應該如實報告財產,這是無可爭議的。
但作為債權人,在收受債權償還的同時,也要注意規避刑事風險,我認為合規的關鍵在于 “將財產處置權交還法院”。
首先,核實債務人的訴訟情況。作為普通債權人,在接受大額還款前,應有意識地去核實一下付款方是否正卷入其他訴訟或執行案件。這不是多管閑事,而是保護自己,因為即便你是善意第三方,不知道負債人是否卷入訴訟而收到了還款,雖然不涉及刑事責任,但法院也可能追回已償還的金額。
其次,優先通過法院程序。對未訴債權人來說,最安全的方式啟動訴訟流程,同時主動向執行法院申報債權,通過參與法院組織的財產分配程序來獲得清償。雖然流程可能慢一些,但這是最合法、最沒有后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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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審慎處理私下協議。即便雙方達成和解,也應確保過程透明、合法,留有清晰記錄,最好是在訴訟調解階段簽訂,避免被認定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
四、寫在最后
當然,對于普通債權人而言,如果司法機關貿然將其認定為拒執罪共犯,我認為可能導致適法不當,不僅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也違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初衷。
但是法律的紅線清晰而嚴厲,維護司法權威的底線不容觸碰。無論是負債人還是債權人,在涉及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時,最明智的選擇永遠是:相信程序,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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