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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聘用但未重新約定勞動條件的,原勞動合同中關于薪酬待遇的約定還適用嗎?日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回答了這個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以勞動者已退休、未完成績效考核目標為由拒絕支付績效工資,缺乏事實與合同依據,判決該公司向勞動者支付扣發的績效工資共7.2萬元。
案情回顧
黃某于2013年4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2015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該合同中寫明,黃某月收入為稅前1.2萬元,包括基本工資6000元和績效工資6000元,其中績效工資根據年底績效考核結果統一發放。
2017年8月16日,黃某年滿60周歲退休。該公司未與黃某另行簽訂勞務合同,但黃某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后因該公司扣發黃某2017年度及2018年度績效工資共7.2萬元,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扣發的績效工資。
庭審過程
該公司稱,黃某已達退休年齡,不再享有績效工資。即便應享有,因公司當年經營虧損且黃某未完成績效考核指標,黃某亦無權領取績效工資。
法院查明,黃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公司繼續從事原工作,公司亦未就工資報酬等事宜與其重新協商,故雙方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且該勞務合同的內容應參照原勞動合同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黃某享有年度績效工資,且并未約定具體的績效考核方式,黃某在退休前均全額領取了績效工資。在此前提下,該公司扣發黃某績效工資的行為,缺乏事實與合同依據。
審判結果
最終,依據查明事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該公司向黃某支付2017年度及2018年度績效工資共計7.2萬元。
以案說法
超齡勞動者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許多崗位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其合法權益,既是對其個人貢獻的尊重,也是構建包容、公平、可持續的勞動市場的必然要求。
2025年7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應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協議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事項。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法院在該案中明確認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聘用但未重新約定勞動條件的,原勞動合同中關于薪酬待遇的約定仍應參照適用。
這一裁判理念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就業權益的實質保護,避免其因退休、超齡等在薪酬待遇上遭受不合理待遇,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完善超齡勞動者權益司法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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