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理由:詩金這篇文章讓我想到了一段話:由于已經習慣,就沒有發覺其劣性,更沒有全面系統地考究過,一旦理性的標尺將其大白天下,會讓人感到那夢醒般的震撼。
如果不能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準備把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核心要義,那就極大存在陷入從治理原則到責任泛化的制度滑坡之陷阱。
01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原本是治理理念,不是執法授權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本是安全生產領域中一個高度概括性的治理原則。它的本意在于糾正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一些行業主管部門在推動產業發展、審批項目、制定規劃時,只談增長、不談安全,把安全生產完全推給應急、消防等專業監管部門,更有甚至為“不安全說項”“找領導通融”,導致安全與發展割裂。
因此,這一原則的核心指向是:安全生產不是“監管部門一家的事”,而應當被嵌入行業治理全過程。
但必須看到,這句話在制度設計上解決的是行業部門“也要管”的問題,但它從來不是一個權限生成條款,更不是一個責任無限擴張的“兜底性依據”,也絕不是授權行業部門“什么都可以管”。
02
概念滑坡的起點:行業管理 ≠ 安全監管執法
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規范體系中,“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至少應當區分三種不同層級的責任形態:
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注:職責范圍內指的是工礦商貿、危化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
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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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實運行中,這一原則卻頻繁被向上滑動、向外擴張,逐步演變為一種模糊表達:只要“與行業有關”,就可以被理解為“應當承擔安全監管責任”。這種概念滑坡,為后續的責任泛化埋下了制度伏筆。
03
事故之后的常見路徑:原則被“執法化”“檢查化”
在事故調查、督察問責等場景中,“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往往被用作一個責任嫁接接口:首先先確認某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再引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最終得出結論:你沒有去檢查現場,所以履職不到位。
問題在于,這條邏輯鏈條中,最關鍵的一環被省略了:一是這個所謂的行業主管部門是否依法享有現場檢查和執法處置的權限?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那么要求其“入企檢查”,本身就違反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法基本原則。
二是這個所謂行業部門的檢查是否能夠針對關鍵致災因素產生實質影響,相關影響是否足以阻斷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后果,如果沒有直接關聯,這個是否合理?
否則,一個治理原則悄然取代了法律依據。
04
“原則+責任制文件”≠“可以無限追責
在很多事故報告中,常見的責任認定方式是:原則 + 責任制文件 + 結論性表述。例如:“根據……原則,依據……責任制實施辦法,某部門未開展檢查,履職不到位。”
但需要警惕的是:原則性條款,本身并不直接創設具體作為義務;責任制文件,強調的是體系協同和責任分工,而非一一對應的執法授權。如果不區分這兩類規范的法律屬性,就會出現一種危險傾向:誰的職責邊界越模糊,越容易被“原則”壓實;誰的執法權限越明確,反而越容易被“平均化處理”。這不僅違背法治精神,也削弱了責任認定的嚴肅性。結果形成制度風險——
產業部門被不斷要求執法化、檢查化,其最終結果并不是安全水平的線性提升,而是治理結構的扭曲。產業部門越權作為,只求“留痕免責”;行政檢查多頭開展、層層加碼,卻缺乏真正的風險識別;一旦出事則演變為“誰都要被寫進去”。安全生產的系統治理邏輯,被簡化成了責任攤派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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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者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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