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旬夫婦
開著三無“老頭樂”闖紅燈
和正常行駛的轎車撞了
老兩口多處骨折
索賠70多萬元
最終法院判賠36萬元
這個判決一出來
全網都吵翻了
核心爭議就一個:
老兩口自己違規在先,
獲賠36萬元到底合不合理?
2月4日
#老頭樂闖燈被撞獲賠核心是生命權優先#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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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旬夫婦駕駛三無“老頭樂”闖紅燈與正常駕駛轎車相撞,車禍致老兩口多處骨折,遂向轎車司機索賠70余萬元。近期,虹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年近七旬的沈大媽駕駛一輛老年代步車,后座載著其丈夫黃大爺,闖紅燈橫穿中山北一路廣中路交叉口,恰逢李小姐駕駛小轎車途經此路口,兩車猛烈相撞,導致老兩口受到了嚴重創傷,兩車亦受到不同程度損壞。沈大媽兩段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七根肋骨骨折,分別被評定為九級、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共420天;黃大爺左側十根肋骨骨折,被評定為九級傷殘,評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共240天。
經過交警認定,該起事故的發生系多方過錯導致,沈大媽一方駕駛無上路資格的電動老年代步車,且存在闖紅燈行為,需承擔主要過錯,李小姐一方在綠燈通行時未減速行駛,亦承擔過錯。交警部門據此出具責任認定書,明確沈大媽承擔事故主要責任(1/2),李小姐承擔次要責任(1/3),黃大爺承擔次要責任(1/6)。
事故發生后,因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沈大媽與黃大爺分別將李小姐、其所屬公司及涉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沈大媽索賠43萬元,黃大爺索賠27萬元,二人合計索賠超7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予以采信。針對原告訴求的70余萬元賠償,法院對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二期治療相關營養費、護理費等部分訴求,結合實際傷情及恢復情況未予支持。
最終,法院按照責任劃分比例核算,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共35萬元(沈大媽21萬元+黃大爺14萬元);李小姐所屬公司賠償沈大媽、黃大爺律師費各3000元,合計6000元。李小姐個人因系職務行為,未承擔任何賠付責任。被告方合計賠付36萬元。
這個判決一出
全網吵翻
有網友認為:
法院的判決沒問題
@鹽是甜的還是咸的:非常合理,支持法院判決,文明的體現
@還是俺laolan:在此案例中,汽車駕駛員的確有疏于觀察和未及時采取規避行動的問題。
@松你的獨白:路口不減速撞了賠錢,天經地義
有網友表示:
自己的安全自己負責
@藍絲2020:自己的安全自己負責
@韜哥1978:老頭樂不闖紅燈一切都不會發生
@朝花夕拾4:給個兩萬意思意思得了
還有網友表示:
應禁止老頭樂
這種車危險
@用戶6347163604:禁止老頭樂!這種車危險到處亂竄
@1139kk:駕駛老頭樂上路是對別人的不負責
@風吹微香:老頭樂就不該上路
“老頭樂”闖紅燈被撞獲賠36萬
是“和稀泥”嗎?
網友們大多覺得,這就是“和稀泥”,畢竟,誰違規,誰就該承擔全責,不能因為你受傷了,就不分對錯。在該起事故中,老兩口中的沈大媽開著“老頭樂”,沒上牌、沒保險、沒駕照,屬于徹頭徹尾的三無車,本身就不準上路;并且她還敢闖紅燈橫穿馬路,這是最嚴重的交通違法,正是這個行為,直接導致了兩車相撞,應該負全責,憑什么讓正常行車的李女士賠償?
網友的質疑聽起來很有道理,這也符合普通人最基本的公平認知,但只憑樸素的認知下判斷,并不一定合適。該起案例法院的判決,其實并不是沒有根據,更不是和稀泥。
先看交警的責任認定,最終判定沈大媽承擔50%的主要責任,李女士承擔33.3%的次要責任,坐在后座的黃大爺承擔16.7%的次要責任。法院就是嚴格按照這個責任劃分,來核算賠償數額的,并沒有縱容老兩口的不合理訴求。他們索賠70多萬,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比如還沒發生的二期治療營養費、護理費等,法院都直接駁回了,只支持了他們實際產生的合理損失。
網友們之所以覺得判決李女士賠錢不合理,關鍵在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優者風險負擔原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只是看“誰違規”,更要看“誰能更好地規避風險”。可能很多人沒聽過這個原則,說白了就很簡單:在交通事故里,誰的交通工具危險性更大、誰的避險能力更強,誰就要多盡一份注意義務。
具體來說,李女士開的轎車,屬于機動車,速度快、重量大,一旦發生碰撞,造成的傷害肯定更大,而且李女士作為年輕駕駛員,剎車、避讓的反應能力,也比開“老頭樂”的七旬老人強得多。而沈大媽開的“老頭樂”,雖然也屬于違規機動車,但速度慢、防護差,再加上老人反應遲鈍,遇到危險根本來不及避讓,在事故中很容易受傷,屬于相對弱勢的一方。
按照這個原則,就算李女士是綠燈正常通行,也有義務謹慎觀察、減速慢行,盡量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而李女士確實存在“未減速行駛”的小過錯,沒有完全盡到觀察義務,客觀上也促成了事故的后果。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就算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部分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付,也是一種以“生命權優先”的社會風險共擔機制。在上海這起判例中,判決讓李女士一方賠償36萬,也是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李女士并沒有承擔額外的損失。
雖然此案老倆口獲得了判賠,但也給駕駛“老頭樂”出行的老年人提了醒:無牌無照的“老頭樂”就像是行走的隱患,如果再不遵守交通規則,指不定哪天就會陷入“車不安全、人不懂法、賠償不起”的風險閉環。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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