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發旅游持續升溫,但是相關的安全糾紛也隨之增多。近日,湖南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就披露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一家保險公司組織65歲以下的客戶前往云南西雙版納旅游,68歲的王女士在交了800元“超齡管理費”后參團,卻在旅行途中不幸離世。事發后,老人的子女與保險公司、旅行社,就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
2024年10月,湖南邵陽的一家保險公司為回饋客戶,策劃了一場面向65歲以下客戶的云南西雙版納旅游活動,并委托湖南某旅行社具體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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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客戶王女士已經68歲了,不符合年齡要求。但她的女兒肖金梅恰巧是該保險公司的員工。經向旅行社咨詢后,肖金梅得知,母親只需補交一筆“超齡管理費”,便可破例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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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女兒 肖金梅:保險公司推出了一個旅游的方案,只要在保險公司買了一份保險,就送1+1的旅游指標,就是我跟我媽媽兩個人都可以去。我問了旅行社,那68歲可以不可以去?他說可以,交800塊錢的差旅費用,我說問這800塊錢是什么費用?他說老年人特殊照顧的費用。
旅行第四天出現身體不適
等電梯時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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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繳納了800元的“超齡管理費”后,便跟隨其他成員一起從邵陽出發,前往云南西雙版納進行為期6天的旅游。在旅行的第4天,王女士上午7時30分集合出發,先后經歷了商場購物、爬山觀景、篝火晚會和夜市游覽等項目,直到當天晚上10時20分左右返回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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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曾晨:這個是王女士,她當時進入酒店大堂時已經感覺到身體不適了,旁邊有人攙扶她,她走得比較快。這個時候我們已經能夠看出來,她非常不適,已經開始嘔吐了,旁邊是她隨行的一些其他游客,在旁邊幫忙攙扶著她。
將保險公司和旅行社訴至法院
并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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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等待電梯時,王女士身體不適、嘔吐暈倒。隨行導游緊急撥打120,將王女士送醫搶救。然而不幸的是,王女士因急性呼吸循環衰竭不幸離世。她的子女認為保險公司和旅行社未對老人的年齡、疾病和出行風險盡到審核和告知義務,她的死亡與高強度的旅游行程具有因果關系,于是將保險公司和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被告稱盡到告知和救助義務
不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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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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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原告方的訴求,被告保險公司和旅行社并不認可。兩被告認為,王女士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突發導致。而且她事先沒有提出存在身體不適,事發后兩被告也積極實施了救助義務。因此,王女士的死亡與兩被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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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官詢問被告保險公司及旅行社,是否就旅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出行風險以及王女士的身體狀況盡到了詢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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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曾晨:保險公司的答復是,其僅向自己公司的銷售人員通過PPT的方式進行了多次告知,旅行社則稱,他通過電子形式,將這種出行風險發送至微信群里,但他們兩個人都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直接向王某進行了身體狀況的詢問義務,以及向她告知了出行風險。
三方各執一詞
法院如何厘清責任邊界?
當“超齡”老人參團旅游,旅行社和活動組織方對高齡游客負有怎樣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收了“超齡管理費”就能免責?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老人自身又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面對多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后厘清責任邊界,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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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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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曾晨:旅行社在收取超齡費后,沒有對王某的身體狀況盡到詢問義務,也沒有提供證據能夠顯示在出行前向王某進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旅行社擔責25%
保險公司擔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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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提供方,對游客負有安全提示與救助義務,對加收“超齡費”的老年游客更應提高保障力度。但其未能證明向王女士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游客不適宜參加旅行活動的情形,也沒能證明在旅行前詢問過老人的個人健康狀況,且行程緊湊、耗時較長,加重了老年游客身體負擔,對王女士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過錯,酌定承擔2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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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應對活動性質、參與對象、行程安排等進行審查,并對重要安全信息履行告知義務,不能因委托旅行社而完全免責。法院酌定被告保險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
老人未主動告知健康狀況
擔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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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指出,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她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仍參團旅游卻沒有主動告知健康狀況,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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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李建林:這個案件當中,我們考慮到因為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老年人在參加旅游活動過程中,她應該要時刻關注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根據行程安排量力而行,畢竟自身的健康,自己要負主要責任的。
法院判決
兩被告共賠償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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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因王女士身亡導致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9.1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17萬余元,保險公司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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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兩被告也已經履行了賠償。近年來,隨著“銀發旅游”市場日益活躍,涉及老年游客的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針對老年旅游群體,如何加強對老年游客的安全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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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李建林:旅行社應該提高服務標準,更好地履行服務,做好旅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從參團的老年人家庭來看,我覺得應該要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做好相應的后勤工作,旅行之前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各方盡責
共筑銀發旅游安全防線
本案判決清晰劃分三方責任,老人明知患病卻沒有主動告知健康狀況,作為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法院判決承擔60%主要責任。旅行社收“超齡管理費”,卻未履行健康核查與風險告知義務,行程安排不合理,承擔了25%的責任。保險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不能因委托旅行社而免責,未落實審查告知義務,承擔15%的責任。法院判決警示,老年人參團旅游,務必如實申報真實病史,選擇旅游產品時,應優先挑選“老年專享團”避開行程緊湊的項目。而旅行社更不能將高齡游客簡單“混入”普通團隊,而是要立足老年人生理特點,提供適配性服務,把安全保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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