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DOLC)
當房東以“自用需求”為由發出解約通知時,很多租客都會猝不及防、心生恐慌。但事實上,租客并非毫無還手之力。并不是每一封“自住解約”都是合法有效的。下面,我們系統梳理:什么是自住解約?哪些情況成立?租客可以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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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自住解約”?
所謂自住解約,是指房東為了將房屋用于自己或近親屬居住,而依法終止租賃關系。這已成為目前最常見的解約理由之一。
重要提示:公司型房東(如房地產公司、住房企業)原則上無權以“自住需求”為由解約。只有自然人房東才可以主張自住解約。
哪些人可以作為“自住對象”?
法律對“需求人”的范圍界定得相當寬泛,包括但不限于:
房東本人
配偶或未婚伴侶
子女、繼子女
父母、岳父母/公婆
孫輩
侄子、侄女
以及長期生活在房東家庭中的成員
需要注意的是:護理人員通常不被視為當然的自住對象,因此不能輕易據此主張自住解約。
哪些情形屬于合理的自住需求?
法院認可的理由包括:
因年老或健康原因更換住所
子女搬出或家庭結構發生變化
為了行使對子女的探視或撫養權
因工作地點變動需要更近的住房
相關判例中,法院往往對房東較為寬松,這一點對租客并不有利。
哪些情況不構成自住需求?
如果房東只是模糊地表示“將來可能用得到”,這種所謂的“儲備性解約”是不被允許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已明確否定這種做法。
02
房東在解約信中必須說明哪些內容?
原則上,房東只需在解約信中說明:
房屋將供誰使用
基本理由是什么(例如:更靠近工作地點、縮小居住面積、家庭成員增加等)
關鍵點:房東無需在解約信中提供證明材料。租客也無權要求其在信中附上證據。正如慕尼黑租客協會的莫妮卡·施密特-巴爾策特所說:“理由只要聽起來合理、可理解,法院往往就會認可自住解約。”
03
如果租客對解約理由存疑,該怎么辦?
如果你覺得哪里不對勁,不要忽視這種直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書面要求房東進一步解釋自住需求
核查房東陳述是否真實(例如網絡搜索)
留意房屋是否同時出現在售房或出租平臺上
若此前剛發生租金糾紛、附加費用爭議,更應提高警惕
一旦發現房屋被公開出售或重新出租,自住需求極可能是偽造的。
04
從解約信本身就能判斷是否合法嗎?
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你可以逐一檢查以下問題:
使用目的是否具體、明確?
是否清楚說明了使用人?
使用人是否屬于法律認可的親屬或家庭成員?
如果上述條件不滿足,按照律師尼科·貝格霍夫的說法:“原則上,自住解約就不成立。”
形式錯誤同樣致命:
若房東為夫妻或繼承人共同持有房屋,必須全部簽字
漏簽、少簽都會導致解約無效
若合同中有多名承租人,解約必須針對所有人
這些都是租客可用的“技術性反擊點”。
05
不接受自住解約,租客有哪些權利?
租客依法享有異議權(widerspruch),尤其在以下情況下:
高齡
重病
搬遷將造成不可承受的生活困難
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解約期屆滿前至少兩個月提出。多數情況下,這將不可避免地進入司法程序。
額外保護:如果房東在解約信中未告知異議權及期限,租客甚至可以在后續的騰退訴訟中再行提出異議。
06
自住解約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解約期限與租期長短直接相關:
租期不滿5年:3個月
租期滿5年:6個月
租期滿8年:9個月
特別情形:若整棟樓被分割為產權公寓,可能適用解約保護期:
一般為3年
各州可延長
慕尼黑等巴伐利亞城市:10年
巴登-符騰堡州:5年
07
有沒有不撕破臉的解決方式?
有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折中方案,例如:
延長搬遷期限
房東承擔或補貼搬家費用
即便房東未主動提出,租客也完全可以主動談判,往往能爭取到更現實的緩沖空間。
08
結語
自住解約并非“房東一句話,租客就必須走人”。冷靜核查、善用法律工具、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往往能大幅提升談判籌碼,甚至徹底扭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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