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梅河口市福民村村民李某龍持有合法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的林地因當地長白山植物園建設項目占用出現植被受損等情況。十年來,李某龍多次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提交查處申請,因案涉地塊性質認定存在不同意見、部門職責劃分未形成統一結論,相關申請的處理工作遲遲未推進;法院就相關事項作出的生效判決,相關履行義務尚未落地,該林地權益相關事宜目前仍待相關部門進一步依法處理。
合法林地涉項目占用 當事人主張自身權益受損
2010 年,李某龍依法取得梅河口市福民村相關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2012 年,梅河口市發改部門出具批復文件,同意梅河口市長白山植物園建設項目立項,該項目總投資 1.02 億元,建設期限為 2012 年至 2013 年,建設內容包含灘地整形、景觀布設、林木栽植、道路及各類景觀設施建設等。
![]()
(項目批復文件,當事人提供)
李某龍稱,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未與其進行協商,也未辦理合法的征收或用地審批手續,便占用了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其表示,項目方在林地上修建了公用廁所、木質亭臺等建筑,砍伐了大量成材樹木,破壞了數千平方米的植被;項目方通過與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的方式占用該地塊,其本人未參與簽訂任何租賃協議,也未獲得相關補償,2025 年起,項目方停止支付租金,其林地相關權益受影響的情況進一步加重。
![]()
![]()
![]()
(相關照片,當事人提供)
十年提交多項查處申請 法院作出相關生效判決
為維護自身林地承包經營的合法權益,李某龍自 2021 年起陸續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主張自身相關權利。
2024 年 5 月,李某龍向梅河口市自然資源部門郵寄三份《查處申請書》,分別請求查處違法建筑、違法占地及 “以租代征” 三類行為。該部門超出 60 日法定答復時限未作出回應,經行政復議督促后,于 2024 年 10 月作出答復,以 “案涉土地為集體林地,不屬其職權范疇” 為由,未對李某龍的相關查處申請作出處理。
![]()
(自資部門答復,當事人提供)
李某龍對該答復結果有異議,于 2024 年 11 月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梅河口市相關部門 2025 年 1 月作出維持原答復的行政復議決定。隨后,李某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李某龍于 2025 年 5 月向梅河口市林業部門提交《查處申請書》,林業部門以 “案涉地塊屬河道管理范圍” 為由,同樣未對其查處申請作出處理。
2025 年 9 月 26 日,法院就該案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自然資源部門相關答復中關于 “以租代征” 的部分內容,以及梅河口市相關部門的上述行政復議決定,同時責令自然資源部門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對李某龍提出的 “以租代征” 查處申請依法作出處理。截至李某龍后續提起相關訴訟時,該自然資源部門尚未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相關義務。
![]()
![]()
(行政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2025 年 9 月,李某龍對林業部門就其申請作出的《情況說明》有異議,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梅河口市相關部門作出維持該《情況說明》的復議決定。2025 年 12 月,李某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復議決定及林業部門的《情況說明》,并要求林業部門依法對其查處申請作出處理。
地塊屬性與職責劃分存不同意見 相關事項推進遇阻
案涉地塊的屬性認定,成為此次林地權益相關事宜的核心問題,也直接導致相關行政部門在處理該事項的職責劃分上未形成統一意見。梅河口市自然資源部門在答復中明確案涉土地為集體林地,認為相關查處事項不屬于其職權范疇;梅河口市林業部門則表示,案涉地塊位于堤壩之間,屬于河道管理范圍,主張自身無管轄權。
截至目前,同一地塊出現的 “集體林地” 與 “河道管理范圍” 兩種屬性認定,相關法律法規在該地塊的適用邊界如何界定、是否有權威部門能對案涉地塊屬性作出最終明確認定,這些問題尚未得到清晰的解答。
梅河口市相關部門在該事項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表述存在差異,在庭審過程中,該部門曾明確質證,林業部門的《情況說明》不能證明其無相應職責,同時強調本案爭議系他人占用林地建設建筑物,查處職責歸屬于林業主管部門;但在后續針對林業部門的行政復議中,該部門卻作出維持林業部門《情況說明》的決定,認可了案涉地塊 “屬河道管理范圍” 的主張。
![]()
(法院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
(行政復議決定書,當事人提供)
相關部門的表述差異,使得李某龍維權相關事項的推進難度增加,該事項陷入了部門間履職銜接不暢的局面。
2025 年 9 月,相關法院已就案涉 “以租代征” 查處申請事項作出生效行政判決,明確責令自然資源部門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截至李某龍再次提起訴訟,該生效判決的相關履行工作尚未推進。
根據梅河口市自然資源部門的答復內容,案涉地塊并未履行任何法定征收程序,項目建設中修建的公廁、亭臺等建筑暫無合法的審批手續。李某龍就項目方 “以租代征”、砍伐林木、破壞植被等情形提出了相關主張,截至目前,尚無相關部門針對其主張的情形開展立案核查等相關工作。自 2012 年項目建設至今,李某龍主張的自身合法財產權益受損問題,尚未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
民生項目的建設以惠及群眾、保障公共利益為導向,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如何兼顧個體合法權益保護,建立常態化的合規性核查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類問題,避免個體權益相關問題出現后維權推進困難,成為相關工作中需要關注和完善的內容。
當事人陳述核心訴求 盼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李某龍通過委托代理人表達了自身的核心訴求,希望相關部門能依法履職,妥善處理其林地權益相關事宜。
其具體訴求為:希望國家信訪部門等相關上級部門督查梅河口市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對案涉林地涉嫌違法侵占的相關行為依法開展立案核查,按規定處理相關建筑、恢復林地原狀,并將相關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本人;希望梅河口市相關部門對兩次行政復議決定進行復核,推動解決部門間履職銜接不暢的問題;要求自然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法院生效判決,依法對 “以租代征” 相關情形作出處理。
同時,李某龍主張相關責任單位應就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受損、林木損毀等情況作出經濟賠償,初步提出賠償金額 640 萬元。其表示,該索賠金額參照相關司法解釋核算,行政賠償數額不低于合法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結合了自身承包林地的實際面積、林木實際價值等客觀情況。此外,李某龍還希望梅河口市相關行政機關能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履職流程,避免類似的權益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李某龍就其承包林地權益的維權工作已持續十年,相關事項的處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目前仍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依法推進和公開回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