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大半輩子集資建造的唯一住房,竟因一場涉嫌非法放貸的糾紛面臨處置,17口人包括8名未成年人或將無家可歸?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就黃某遠與翁某晶、何某樓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作出(2025)桂民再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令擔保人黃某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場歷經多輪司法程序的訴訟,圍繞職業放貸認定、高利轉貸嫌疑、司法程序合法性的爭議尚未平息,執行階段唯一住房的處置問題又將案件推向輿論焦點。
借貸糾紛緣起:百萬借款背后的擔保爭議
2018年8月24日,借款人何某樓為承包桉樹項目,經曾某章介紹與翁某晶簽訂《借款合同確認書》,約定借款100萬元、月利率3%,曾某章、黃某道及黃某遠共同作為擔保人簽字。合同簽訂當日,翁某晶向何某樓轉賬100萬元,何某樓隨即按指示向案外人何某飛轉賬60萬元,并提取現金5萬元。后續雙方確認剩余40萬元為實際借款本金,黃某遠一方則稱,扣除返還資金后實際交付何某樓使用的僅35萬元,且其簽字擔保時對真實借款金額、資金流向及翁某晶的放貸背景均不知情。
因何某樓未按約定還本付息,翁某晶將其及三位擔保人訴至靈山縣法院,請求判令何某樓償還本金40萬元及利息,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依法支持了該訴求。
![]()
(當事人提供)
多重訴訟博弈:三大核心爭議貫穿全程
一審判決后,黃某遠啟動維權程序,案件歷經多輪司法流轉:2020年6月,欽州市中院駁回其再審申請;2022年6月,欽州市檢察單位以關鍵爭議未獲公正認定為由提起抗訴;2023年2月,欽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靈山縣法院重審后仍判決黃某遠擔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2024年11月,廣西高院駁回黃某遠再審申請,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單位抗訴,廣西高院于2025年提審本案。
再審階段,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單位的抗訴理由聚焦三大核心爭議:其一,翁某晶的行為符合職業放貸人特征,2013年至2019年期間,其向11人出借資金17筆共計534.5萬元,2017年至2021年提起13起民間借貸訴訟,其中2018-2019年達11件,且均使用格式合同、統一計息方式,出借行為具備反復性、經常性和營利性;其二,翁某晶涉嫌高利轉貸,2018年5月其向信用社貸款50萬元未還清,當年8月即向何某樓放貸,月利率3%遠超銀行同期利率,出借時仍負有銀行貸款債務;其三,原審程序存在違法情形,一審副院長伍某海收受翁某晶2萬元行賄款后,在審委會討論時違反議事規則率先發表傾向性意見,否定承辦法官關于翁某晶構成職業放貸人的認定,而二審法院未予糾正。
檢察單位同時指出,翁某晶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強制性規定,屬非法金融活動,案涉借款合同應屬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應無效,黃某遠對合同無效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黃某遠一方稱,其與翁某晶素不相識,系受他人欺騙簽字擔保,對翁某晶的非法放貸行為毫不知情,主觀上無任何過錯。
翁某晶方面則提出相關抗辯,其出借行為早于相關司法解釋發布,不具有溯及力,且放貸對象多為熟人,年均放貸不足3筆,不符合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資金來源為家庭積蓄和合法經營所得,2018年5月的50萬元貸款已用于經營轉賬,與案涉借款無直接關聯;伍某海的個人行為不影響審判委員會集體決議的公正性。
高院再審定論:維持原判但爭議未消
廣西高院再審審理后作出終審認定:翁某晶的借貸行為及本案訴訟受理時間均早于相關司法解釋施行時間,相關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及擾亂金融秩序,不構成職業放貸人;2018年5月的貸款已用于經營支出,與案涉借款資金來源無直接關聯,不構成高利轉貸;案涉《借款合同確認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于借款本金爭議,因黃某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何某樓提取的5萬元現金已交付翁某晶,其主張實際借款本金為35萬元的訴求未獲采信。同時,黃某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舉證證明簽字擔保時存在欺詐、不知情等情形,應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對于原審程序問題,廣西高院認為,一審審委會討論時委員發言順序雖有不當,但屬程序瑕疵,不構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審法院已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故最終駁回黃某遠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
值得關注的是,翁某晶的放貸行為仍存在多項法律爭議點:其未經批準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涉嫌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2018年5月貸款未還清即高息放貸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中關于“高利轉貸罪”的規定,但法院以“貸款用于經營”為由未予認定;伍某海收受賄賂并違規干預審委會討論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中關于“受賄罪”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卻未被認定為影響案件實體公正的關鍵因素。
執行階段新爭議:17人居住的唯一住房面臨處置
再審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靈山縣法院對黃某遠名下位于陸屋鎮教育路鴻陽小區的房屋啟動處置程序,引發新的爭議。
![]()
(當事人提供)
根據黃某遠提交的執行異議及補充意見,該房屋系其及家庭唯一居住住房,其名下無其他房產,父母居住的泥磚瓦房不可支配;房屋內長期居住著黃某遠夫婦、子女、兒媳及8名未成年孫子女,共計17人;且該房屋已歷經兩次司法拍賣均流拍,申請執行人翁某晶提出以物抵債方案,但未獲黃某遠同意。
黃某遠認為,法院在房屋為唯一住房、居住人口眾多且兩次流拍的情況下,繼續推進處置程序,違反執行比例原則與審慎原則,直接威脅17名家庭成員尤其是8名未成年人的基本居住權,存在高度社會風險。截至目前,靈山縣法院尚未就該執行異議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法理之下有溫度,民生之中見公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需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亦需堅守,但17個普通人的安身之所、8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同樣是司法實踐中不可忽視的民生重量。期待法院在后續處理中,能找到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給出一份既合乎法律規定、又兼顧民生保障的妥善結果。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