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蕭山的陳女士(化名)在家往外探頭擦窗戶的時候,突然感到頭頂一陣冰涼,高層竟有人把水倒下來,淋到了她頭上。

城廂派出所視頻隊開展分析研判發現,高空拋物者是該居民樓13層某室住戶,民警隨即上門將住戶江某傳喚調查,江某稱為圖方便,將刷鍋水從窗口處倒出。
江某高空倒水,所幸未造成人員受傷。目前,江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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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高空拋物”列為單獨的治安違法行為,并明確了處罰標準,只要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后果都將依法處罰。
九江某小區高樓墜落六七個塑料礦泉水瓶
未砸中人但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未造成實際后果但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國內也有相關案例。
據九江公安,1月4日,在九江市某小區內,隨著“砰”砰”幾聲脆響,一個又一個從天而降的“黑點”突然擦著居民王先生的腳邊,砸落到地面,驚魂未定的王先生抬頭望去,高樓林立。通過現場勘查,墜落的物品為六七個塑料礦泉水瓶,所幸未直接砸中人。
民警迅速展開排查,查看小區公共視頻、進行住戶走訪以及物業提供的線索,1小時鎖定了嫌疑人李某(化名)所在的樓層與門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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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九江公安
面對突然上門的民警,李某起初還試圖辯解,但在確鑿的證據和民警的普法教育下,李某最終承認,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因貪圖方便將雜物從窗戶隨手拋下。
民警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橙柿互動曾多次報道杭州高空拋物情況
以前未造成實際后果大多只能對拋物人進行勸導
2025年7月21日,張女士打進85100000熱線,反映自己的奔馳車停在自家小區樓下,前兩天被高空掉落的磚塊砸中,物業說監控拍不到具體情況,到現在都沒有處理結果。張女士很氣憤:“如果磚塊砸到人,后果會是怎樣的?監控看不到情況,確定不了肇事者,那責任該由誰來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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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杭州市民楊女士反映:她住在濱江區浦沿街道楊家墩社區明德明理府4幢,以前家里陽臺曬的衣服被煙頭燒過一次,物業說沒有監控無法查找,只能張貼提醒,6月28日晾曬的兒童被又被燒了個洞。工作人員說,這兩年確實有高空拋物情況發生,有垃圾也有煙頭,物業就在樓道張貼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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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溫州網友爆料,一臺洗衣機從天而降,砸中路邊的車輛。一臺外殼已經扭曲變形的洗衣機躺在路邊,洗衣機邊上停著一臺白色的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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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橙友“自由自在桂圓核兒”向橙柿直通車反映:拱墅區都景公寓6棟北面長達多年高空拋物。12月6日下午拍攝的一樓地面,和樓上掛著的塑料袋,物業管理看到了清理了,就是沒有決心去根治這些問題,對高空拋物不夠重視……
2024年12月3日,橙友“zWmnXB”向橙柿直通車反映:上島公館小區露臺上扔煙蒂,樹上掛著口罩,高空拋物不是小事,望社區和物業認真落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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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報曾舉辦陽臺協商會
為解決高空拋物問題建言獻策
不少代表提出加裝高空攝像頭以預防制止
高空拋物一直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更強有力地震懾高空拋物行為,2024年11月,都市快報還專門召開“橙柿·陽臺協商會”,政府部門、政協委員、物業公司代表、市民代表一起建言獻策,代表們提出通過加裝防高空拋物攝像頭來預防和制止高空拋物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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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快報記者走訪采訪,長江西苑高層建筑安裝了防高空拋物攝像頭,業主說沒再聽說過高空拋物了;安裝了攝像頭的建國南苑4幢,還通過監控找到一個扔煙盒的;水碧苑小區裝了高空拋物攝像頭后,社區工作人員說起到了震懾作用;永慶坊小區曾用尼龍大網兜住墜物,裝了高空攝像頭后拋物的人的確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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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不少小區安裝了高空拋物攝像頭后,發現仍存在局限性。比如相墅花園,早在2018年率先啟用了22個高空拋物攝像頭,算是最早安裝的小區,但2024年,記者走訪時,曾有居民表示針對煙頭類的小物品,攝像頭的精度難以捕捉,在永慶坊小區,也有居民說小區樓層結構特殊,常規的攝像頭拍不到公攤位置的拋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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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空拋物”首次入刑
2026年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作了新規定
有哪些新變化,聽聽法律人士怎么說?
考慮到高空拋物行為的普遍性與危害性,為進一步強化刑事懲戒力度、填補立法空白,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設立“高空拋物罪”這一獨立罪名。這也是“高空拋物”行為首次入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胡楨天律師分析,構成高空拋物罪,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核心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這包含兩層含義:(1)物品必須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2)行為人必須實施主動拋擲物品的行為。因刮風、下雨等自然原因,不構成本罪。
2.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這是高空拋物罪的入罪門檻。只有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此處的“情節嚴重”,主要指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拋擲物品數量較大、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等情形,具體可結合案件實際情節依照相關規定認定。
胡楨天律師表示,在2026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前,我國行政層面缺乏針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專門規制條款。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對于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高空拋物行為,缺乏有效的行政懲戒手段。《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此次修訂,填補了我國行政層面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空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胡律師表示,比如往樓下人來人往的街道丟東西,可能沒有具體砸到人,但是有砸到人的這種危險性或者可能性就可以處罰。
怎樣算是情節嚴重?
橙柿記者了解到,為細化裁量標準、規范執法行為,2026年2月3日,浙江省公安廳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情況,對《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目錄》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形成《浙江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明確高空拋物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懲戒中的“情節嚴重”:(一)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二)經勸阻仍繼續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三)拋投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或以高空拋物方式虐待動物的;(四)實施高空拋物時,地面人流較多的;(五)造成他人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后果的;(六)曾因高空拋物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二年內曾因高空拋物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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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高空拋物”存在危險
均可以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
胡楨天律師提醒:無論是否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只要高空拋物行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險,均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清晰告知公安機關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高空拋物行為的具體情況(如拋擲物品的類型、數量、拋擲方向)、是否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目擊者基本信息等,后續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邱嬋姝
編輯 潘俐
審核 羅祎 王晨郁
校對 崔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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