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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年味漸濃的同時,安全風險也隨之上升,為守牢公共安全底線,營造平安祥和的節日氛圍,絳縣公安緊盯涉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突出問題,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震懾一片。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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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絳縣安峪鎮一庫房內存放100箱左右各類煙花爆竹。
經查,孫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購買煙花爆竹存放于庫房內,準備在過年時進行售賣。孫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被絳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繳煙花爆竹100件。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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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侯某某從郭某處購買煙花爆竹,燃放時炸傷臉部及眼睛,向絳縣公安局報警。
經查,郭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并進行售賣。郭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被絳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繳煙花爆竹24件。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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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周某某駕駛無危化許可證的廂式貨車,將其在陜西某花炮商貿公司購買的煙花爆竹運至絳縣后,被絳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當場扣押56件煙花爆竹。
民警通過進一步偵查,發現周某某在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間,在未獲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與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外省多次購買各類煙花爆竹,累計銷售煙花爆竹99萬余元,非法獲利9萬余元。目前,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被絳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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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絳縣古絳鎮某村民院落土窯洞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
經查,董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曲沃縣購買230件煙花爆竹后存放在土窯內,準備在過年時進行售賣。董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被絳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繳煙花爆竹230件。
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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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絳縣大交鎮某村民院落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
經查,范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245件煙花爆竹存放于自家老宅北房內,準備在過年時進行售賣。范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被絳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繳煙花爆竹245件。

絳縣政府已發布煙花爆竹燃放規定。禁放區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須在規定時間、按規定品種,選擇安全區域安全燃放!經營者必須經許可,合法經營;廣大群眾,務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合格產品!切勿從事任何涉煙花爆竹非法活動!勿以身試法!
來源 | 絳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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