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通報該市首例不滿16歲未成年人被行拘的案件 。
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時許,李明(化名,男,案發時15周歲)伙同張軍(化名,案發時17周歲,已刑事拘留)從外省竄至天津市某區,撬砸10余輛豪華汽車玻璃,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竊得項鏈、現金等貴重財物,人民群眾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影響極為惡劣。
案發后,辦案單位快速勘查現場、固定證據,趕赴外省市對嫌疑人進行抓捕,法制部門全程遂行支撐,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等環節全流程把關,嫌疑人李明因未達追究刑事責任年齡,被予以治安處罰,其雖為15周歲未成年人,但跨區域結伙、以破壞性手段撬砸多輛汽車實施盜竊,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符合“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情形,依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屬于可以執行行政拘留情形。
辦案單位經充分研判,在嚴格履行告知等相關程序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對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投送執行。
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天津市首例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執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來源: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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