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等
根據《汕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直管區(含澄海區所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汕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部門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理委員會2026年2月6日發布《關于東海岸新城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汕頭東海岸新城全域范圍禁止私自燃放煙花爆竹。
潮陽區
2月6日,汕頭市潮陽區應急管理局、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汕頭市潮陽區交通運輸局聯合發布《關于嚴禁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潮陽區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活動。
嚴禁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運輸煙花爆竹。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以下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黨政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區內,公墓、烈士陵園、燃氣管道、油氣罐、油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鋪設地、軍事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橋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景區、苗圃、公園、綠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中央商務區、城市綜合體、體育場館、集貿市場、步行街、停車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和上述各類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室內,以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潮南區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2026年2月6日發布《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通告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止。
潮南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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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以上區域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為禁燃區域。
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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