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7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演員金晨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紹興柯橋交警處以罰款1500元,警方同時明確其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這一結果為持續發酵的公眾人物交通違法事件,給出了權威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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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15時許,金晨駕駛小型客車在紹興柯橋區行駛,為避讓突然竄出的犬只發生單車事故,車輛與路邊設施碰撞,造成輕微財產損失與本人輕微傷。事發后,金晨因面部不適自行前往醫院,由助理徐某青留守現場;徐某青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人,試圖頂替處理。
本次處罰嚴格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2000元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警方綜合情節、后果與事后態度,作出1500元罰款的裁量,屬法定區間內合理處罰。
警方明確“不構成犯罪”,核心在于未達交通肇事罪入罪門檻:該罪要求致1人以上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且負主責/全責;本案僅輕微傷與小額財產損失,不符合刑事追責條件,僅作行政違法處理。此外,警方澄清不存在保險詐騙,助理頂包另案依法處理。
事件曝光后,金晨發布致歉聲明,承認處置不當、未遵守法定程序,對逃逸與頂包行為深刻反省,承諾接受處罰、承擔全部民事賠償,并呼吁公眾以己為戒、遵守交通法規。
作為公眾人物,此次事件引發廣泛討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身份不豁免、不加重,處罰以事實與法條為準;但公眾人物更應嚴守交規,事故后停車、報警、保護現場、如實說明是法定義務,不得以就醫、緊急事由規避法定程序,更不能找人頂包、加重違法情節。
本案清晰劃出法律紅線:輕微事故≠可以離場,緊急就醫≠合法逃逸,找人頂包≠從輕理由。無論事故大小,駕駛人必須現場處置、配合調查,擅自離開并隱瞞身份,即構成逃逸違法,面臨罰款、記分乃至拘留;僅在后果未達刑事標準時,不追究刑責。
此次處罰既維護法律嚴肅性,也體現過罰相當原則,為同類輕微事故逃逸處置提供范本: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公開、罰則透明,既不縱容違法,也不盲目升格處理。
遵守交通法規、敬畏法律底線,是每一位駕駛人的基本義務,公眾人物更應以身作則。本次事件以權威處罰收尾,也再次提醒全社會:事故不可怕,逃逸與隱瞞才是風險源頭,守法處置、承擔責任,才是最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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