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左某的責任田挨著魏某的一塊廢閑地,魏某10余年前在該廢閑地上栽種的樹木現已成材,樹冠龐大,根系發(fā)達,嚴重遮擋了左某責任田內農作物的陽光,并可能爭奪土壤養(yǎng)分與水分,導致左某農作物連年減產,年均經濟損失1000余元。
左某多次與魏某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將樹木清除并賠償損失8000元。
解紛過程:收到起訴材料后,柘城縣人民法院經審查發(fā)現雙方當事人情緒較大,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將案件委托至柘城縣綜治辦中心開展先行調解。調解員接到案件后充分了解案件細節(jié),立即與左某、魏某所在村黨支部書記取得聯系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分歧較大,且情緒都比較激動,調解員與村黨支部書記交流后,決定采取“背對背”方式分別溝通,經過多次溝通,雙方情緒緩和后,調解員再次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員與村黨支部書記從情、理、法進行綜合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闡明了鄰里關系的重要性,雙方在一個村里生活“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最后,在與調解員和村黨支部書記的交流中,魏某意識到自己種植的樹木確實對左某的莊稼收成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意砍伐樹木并向左某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該案是“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的生動實踐,在當事人已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院與基層治理單位聯合化解,同時采取“面對面”和“背對背”調解方法,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級,體現了新時代“楓橋經驗”中“抓早抓小、就地解決”的核心要義。
來源:京九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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