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一碰紅線斷
撤緩收監悔已遲
基本案情
劉某某,男,漢族,湖北仙桃人,1985年5月出生,2024年10月22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8年11月5日止。
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2025年8月25日,劉某某在仙桃某鎮一面包車內采取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一顆半,被仙桃市公安局查獲,處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一千元的治安管理處罰。
社區矯正對象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2025年9月11日,仙桃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向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同時,仙桃市人民檢察院就仙桃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建議對劉某某提請撤銷緩刑一案召開了聽證會。聽證結果為:應當依法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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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行政法規,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2025年9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劉某某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劉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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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法律給予的附條件“考驗期”,絕非不受約束的“自由期”。社區矯正對象對法律應當心懷敬畏,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緩刑機會,一旦心存僥幸、再次觸碰法律紅線,必然要吞下自釀的苦果。本案中,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吸食毒品,挑戰法律權威,最終被撤緩收監,待到幡然醒悟時,早已悔之晚矣。
來源:仙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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