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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剖析:午休期間主動干活受傷的爭議
2024年10月25日中午12點30分,某公司機修工鐘大華在午休時間主動清理攪拌機時,不幸被機器夾傷。公司制度明確規定,上午工作時間為8:30-12:00,午休時間為12:00-13:00。事發時,他并未接到公司的清理任務通知。
鐘大華的主要職責是機修和鏟車工作,但公司額外安排他負責清理攪拌機,并每月發放1000元補貼。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在需要清理時專門通知他。
2025年5月20日,鐘大華向當地人社部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方面提出異議,認為鐘大華是在午休期間受傷,不屬于“工作時間”,且清理行為系個人自愿,并非“因工作原因”,不應認定為工傷。
02 處理結果:人社部門認定,屬于工傷!
人社部門在調查后認定鐘大華受傷屬于工傷。這一結論基于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綜合考量。
工作時間的認定已經不再局限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或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根據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包括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
對于鐘大華來說,午休時間雖不是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時間,但清理攪拌機是他的工作職責之一,因此屬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
工作原因的認定關鍵看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鐘大華清理攪拌機是本職工作的內容,主動操作的目的也是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
即使是在午休時間,只要是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03 注意:并非所有“休息時間主動干活”都算工傷,這2種情況要排除
結合司法實務判例和相關規定,有兩種情況即便符合“休息”“主動”,也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避免大家踩坑:
1. 超出本職工作職責的主動行為:比如你的本職工作是文員,卻主動去車間操作機床,不小心受傷,因為操作機床不屬于你的工作職責,也無法認定為“維護公司正當利益”(除非有緊急情況),大概率不會認定為工傷;
2. 完全因個人原因的主動行為:比如午休時,為了自己的便利,擅自操作公司設備(與本職工作無關),或者主動幫其他公司干活受傷,因為與本公司工作無關,屬于個人自愿的無關行為,也無法認定為工傷。
簡單來說,核心判斷標準就是:主動行為是否圍繞本職工作、是否為了公司正當利益,只要符合這兩點,即便在午休時間,也可能認定為工傷。
04 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與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核心原則是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即使不在常規工作時間內,但如果是為了完成工作職責或維護用人單位利益,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申請。
這一規定保障了職工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仍能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案例來源:中國工傷保險、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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