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年會上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
1.時間:若年會由公司統一組織并要求全員參加,且明確考勤要求,可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例如,公司規定年會期間計入工時,或要求員工不得請假,此時受傷符合“工作時間”要件。
2.場所:年會舉辦地無論是公司內部還是外部場地,只要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均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例如,員工在年會舞臺表演節目時受傷,舞臺即直接工作場所。
3.原因:若受傷與年會活動直接相關,如因表演節目、布置場地等任務受傷,可認定為“因工作原因”。但若因個人原因(如醉酒、自行參與高風險娛樂項目)受傷,則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若年會為自愿參加的福利活動,且與工作無直接關聯,員工受傷可能難以認定為工傷。此外,若員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不得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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