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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輯 | 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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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
小編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選擇不再續(xù)訂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十幾年以來,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單位沒有選擇權。之前上海法院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其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需要雙方都有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不存在續(xù)簽的合意,就可以終止合同。
但上海法院現在也改變了,放棄了 堅持17年的觀點,全國大一統了!請看上海法院的最新案例:
【案情介紹】
王某于2020年10月26日入職上海某公司。雙方先后簽訂過二期勞動合同,第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第二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為王某辦理了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的上海市招退工登記備案手續(xù),王某工作至2023年10月25日。
2023年10月25日,王某向公司發(fā)送《續(xù)簽函》,內載:“王某于2020年10月26日入職公司,與公司共簽訂貳份《勞動合同書》,第二份《勞動合同書》于2023年10月25日到期……現根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人王某愿意維持或要求提高原勞動合同待遇進行續(xù)簽,具體要求事宜如下:第一、因本次為第二次續(xù)簽《勞動合同書》,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當日,公司向王某發(fā)送《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內載:“您2023年10月25日發(fā)來的續(xù)簽《勞動合同書》函已收悉,經公司慎重考慮決定:我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于2023年10月25日到期終止,不再與您續(xù)簽勞動合同,請您于2023年10月27日前至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
王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1,900元,仲裁裁決后,雙方均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員工提出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到期終止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一審判決:公司終止合同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在已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應予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擔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王某連續(xù)訂立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于2023年10月25日期限屆滿,當日王某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則向王某出具了《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1,250元。
提起上訴:公司有權選擇不續(xù)訂,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賠償金
公司上訴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選擇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才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選擇不與王某續(xù)訂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合法終止勞動合同,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判決:二次合同后公司以不同意續(xù)訂為由終止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某與公司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王某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王某明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王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公司以不同意續(xù)訂為由通知王某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8月13日
案號:(2025)滬01民終6880號
【實務要點】
1.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強制締約”義務
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員工不具有法定過錯情形并提出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了終止權,必須無條件續(xù)訂。連上海都轉向了。
2.違法終止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強行發(fā)出《不續(xù)簽通知書》終止合同,將被認定為違法終止,需支付2N標準的賠償金,而非N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3.員工的應對策略
在第二份合同即將到期前,員工主動發(fā)送《續(xù)簽函》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鎖定公司違法終止責任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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