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江海晚報)
春節就要到了,正是親友團圓、相聚宴飲的時間。
隨著輔助駕駛系統日益普及,“過年放心喝,車有自動駕駛”“開啟智駕,閉眼到家”等說法在網絡和車主間流傳。
酒后啟動輔助駕駛功能,是否真的就能高枕無憂、免受法律制裁?
法律界人士提醒:多起酒后輔助駕駛的案例判決顯示,不要僥幸!仍然構成危險駕駛罪。
男子使用智駕神器酒后酣睡
2025年9月13日凌晨,杭州臨平男子王某某在與朋友聚餐飲用白酒、啤酒后,先是駕車返回小區,之后再次駕車駛入公共道路。
車輛行駛中,他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并使用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配件,隨后從主駕駛位直接爬到副駕駛位,很快進入酣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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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車輛因系統自動降速而停在高架路口。
經群眾報警,王某某被民警查獲。
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14.5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臨平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目前車輛駕駛自動化共分為0級至5級六個等級,0—2級為輔助駕駛,系統協助駕駛人完成部分駕駛任務,駕駛主體始終是駕駛人。
被告人王某某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并利用事前安裝的配件(智駕神器)規避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監測,本人亦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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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階段,因車輛安裝的是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王某某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
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不當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身份。
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后認罪悔罪表現等,2025年9月19日,臨平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已生效。
審理案件的法官指出,目前我國市場上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智駕系統”絕大部分不具備“自動駕駛”功能,僅能提供輔助駕駛功能。
駕駛人在開啟“智駕系統”后仍需要保持對車輛的控制,觀察車輛行駛動態,確保行車安全,“智駕系統”不能替代駕駛人執行駕駛任務,駕駛人仍是第一責任人,更不要在飲酒后試圖通過汽車輔助駕駛系統實現“代駕”的目的。
一旦出事,駕駛人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等法律風險。
多起酒后輔助駕駛案
駕駛人均涉危險駕駛罪!
無獨有偶!2024年2月1日21時40分許,王某剛聚餐飲酒后,次日凌晨駕駛小型客車從浙江湖州前往南京。
途中使用車輛駕駛輔助系統,行駛200多公里后被高速交警查獲,其血液酒精含量達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以王某剛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出了公訴。
庭審中,王某剛及辯護人提出,用智駕相當于找代駕。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輔助系統僅為協助功能,駕駛員法律地位和安全駕駛義務不變,該行為與普通醉駕性質無異,最終判決王某剛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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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浙江一男子到高速口把代駕攆下車,自己開啟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回杭州,結果路上睡著了,車停在了快車道上!
事發當天18點09分左右,在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過諸暨收費站約6公里處,一輛電動汽車毫無征兆地停在第一車道上,現場險象環生,后車紛紛剎車避讓。
發現險情后,高速民警迅速指令就近巡邏警力和施救力量火速趕往現場,操控巡查無人機立即起飛。
民警多次嘗試撥打車主電話,卻始終無人接聽,緊張氣氛瞬間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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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交警和施救車輛抵達現場,看到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駕駛員竟在駕駛室內深度沉睡,車內還彌漫著濃烈的酒氣。
男子告訴交警,當天聚餐時喝了大量酒水。飯后,他打算返回杭州蕭山,明知自己飲酒不能駕車,卻自作聰明地認為“現在電車都有高級輔助駕駛,開高速沒問題”,于是竟拒絕了代駕人員上高速的建議,讓代駕在義烏市區入口前離開,自己則懷著僥幸心理啟動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駛入了高速公路。
經鑒定,男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7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目前,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那么,駕駛人飲酒后開啟車輛的智能輔助駕駛功能,是否會被認定為酒駕、醉駕?什么情況下構成危險駕駛罪?使用“智駕神器”進行輔助駕駛,是否違法?
對此,法律界人士對此進行了專業解讀。
酒后開啟智能輔助駕駛
會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
《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將駕駛自動化分為0至5級。
現階段我國允許上路的輔助駕駛大多不超過L2級別,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并非脫離駕駛人的自動駕駛。駕駛人仍需對車輛掌握控制權、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準備隨時接管的義務。
因此,駕駛人在飲酒狀態下開啟輔助駕駛功能,仍應當被認定為在飲酒狀態下掌控著車輛行駛,屬于酒駕或醉駕。
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也不能免責。若駕駛人在飲酒后操作、控制車輛,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使用“智駕神器”輔助駕駛
造成重大傷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介紹,“智駕神器”是一種繞開車輛安全檢測的作弊工具,其目的是欺騙系統認為駕駛員手在方向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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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駕駛員使用“智駕神器”故意讓系統在無人監管狀態下運行,其危險性遠高于接打電話,是典型的、主動實施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如果駕駛員在醉酒狀態下,使用“智駕神器”讓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駕駛員在使用“智駕神器”期間,因雙手長期脫離方向盤、未監控路況而引發了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交通事故,司法機關很可能不再將其視為普通的交通肇事罪。
而是認為其行為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從而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智能輔助駕駛功能是技術進步的表現,但法律始終將駕駛員視為車輛的最終控制者。
來源:都市快報
編輯:王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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