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24歲男子為了尋找女友,跑到其小區,從18樓頂樓天臺,撿條尼龍繩綁身上從樓頂“空降”,誰知繩子斷了,瞬間墜落,人當時就沒了,男子父母悲痛欲絕,事后,告上法院,索賠54萬,理由是物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法院判決讓人痛快。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據媒體10日報道,24歲男子陳某某,正值敢愛、敢恨、敢闖、敢冒險的年紀,結果去見女友,整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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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的一個早晨,他為了尋找女友來到某小區。或許是敲門不應,亦或是想給對方一個“驚喜”,他沒選擇在女友家門口苦等,反而萌生了一個讓人瞠目結舌的念頭:他要從18樓樓頂“空降”。
當天,他匆匆停好車,一頭扎進電梯,一路直奔18樓頂樓天臺。到了天臺,他瞅見晾衣尼龍繩,腦袋一熱,竟做出個令人意外的舉動——順手撿起晾衣服的尼龍繩,一頭系在天臺管道上,另一頭緊緊綁在自己腰間,然后翻過防護墻,打算順著繩子攀爬而下。
他或許覺得這是條“捷徑”,能快速見到女友,可哪成想,這晾衣繩哪能承受住一個成年男子的重量?隨著“嘎吱”一聲脆響,繩索應聲而斷。陳某某還沒來得及看一眼女友的窗戶,便瞬間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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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在一瞬間發生,陳某某當場心跳呼吸驟停,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生命就此消逝。這場為了愛情的“挑戰”,最終以悲劇告終!
事發后,陳某某的父母悲痛欲絕,他們覺得兒子死得冤枉,認定小區物業公司難辭其咎,沒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4萬余元。
法院認定,陳某某系原告劉某某、陳某的次子,2000年6月10日出生。2025年4月12日早晨,陳某某前往寧波市北侖區某小區尋找女友。當日8點12分,陳某某到事發小區停好車,8點13分進入某幢某單元電梯,8點25分左右到達18樓頂樓天臺,隨手撿起晾衣尼龍繩,將一端系在天臺管道處,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從樓頂的防護墻攀爬而下,因繩子斷裂從頂層高空墜下。其心跳呼吸驟停、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當場去世。
另查明,案涉小區某幢某單元18樓可通往頂樓天臺,通往頂樓天臺處有小門,該門處于常開狀態,頂樓設有防護墻,防護墻高度在1.25米~1.26米,防護墻處及其他位置張貼有“禁止攀爬,危險”的黃色標識。天臺上鋪設較多公共管道,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商議決定,在頂樓搭建晾衣架以解決業主衣服晾曬問題。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 本案中,物業公司顯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一、安全設施已達標:樓頂防護墻高度超過1.2米,符合建筑安全標準。它的作用是防止人意外失足跌落,而不是為了防范有人故意翻越。
第二、警示義務已盡到:物業在天臺明顯位置張貼了“禁止攀爬”的標識。作為一個成年人,看到提醒仍堅持危險操作,屬于風險自擔,不能怪物業沒提醒。
第三、管理行為無過錯:通往天臺的小門保持常開是為了消防疏散,法律沒規定必須鎖死。物業無法預見、也無法實時監控到有人會用晾衣繩在18樓玩“速降”。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客觀來講,物業的職責是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天臺的門開著是為了消防逃生,防護墻也是按標準建的,甚至還貼了“禁止攀爬”。要求物業預見到有人會用“晾衣繩”當“專業攀巖繩”來速降,這確實強人所難。物業做到了常規的安全提醒,剩下的就該是成年人自律的范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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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父母痛失愛子,那心情真是肝腸寸斷,都能理解。可話說回來,陳某某作為成年人,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啊。他為了找女友,不顧危險,做出這種自尋死路的舉動,這能怪物業公司嗎?
陳某某24歲,已經是正常的成年人,卻為了找女友做出從18樓“系繩下爬”這種極度魯莽的行為,就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如果這種因為“自己作”導致的悲劇都要別人買單,那不僅對物業不公平,更會助長“我弱我有理、我傷我有理”的不正之風。
這個案例也告訴大家,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為自己的沖動和魯莽買單。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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