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當您的投資款“消失”在層層嵌套之后
如果您也遇到類似情況:認購了一款看似合規、托管方為知名機構的私募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清晰的投資方向(例如“國內優質股權私募基金”)。然而,在基金出現嚴重虧損甚至管理人失聯后,您追溯資金流向時才發現,托管銀行僅僅核對了劃款指令上的印鑒和表面文件,并未深究資金是否真正投向了合同約定的標的。最終,您的投資款可能通過復雜的嵌套結構流向了毫不相干、甚至涉嫌違規的項目。此刻,您除了追究管理人的責任外,是否也曾疑惑:那位收了托管費、看似履行了職責的托管人,難道僅僅因為“按指令操作”就能置身事外?
本案即源于這樣一個典型困境。投資者范某投資于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投資方向為“中國境內優質的私募股權基金”。作為托管人的D銀行,與合伙企業簽訂了《財產保管協議》,約定了其監督權。但在執行劃款指令時,D銀行僅審核了入伙協議、風險提示書等文件,便將資金劃轉至X基金和Y基金,未對這兩只基金是否屬于“國內優質股權私募基金”進行任何核查。后因底層資產出現問題導致投資損失,投資者在刑事退賠后仍未能彌補損失,遂將基金管理人A公司、銷售機構B銀行及托管人D銀行一并訴至法院。
本案被告托管人面臨的核心不利點在于:其抗辯邏輯高度依賴“形式審查已盡責”與“與投資者無直接合同關系”,但在資金流向明顯偏離合同核心約定的事實面前,這種抗辯顯得蒼白無力。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為何“按指令付款”仍被判擔責?
裁判結果: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基金管理人A公司向投資者范某賠償投資損失;銷售機構B銀行與托管人D銀行分別對上述損失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二審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托管人擔責的核心要點:
法院的判決清晰地駁斥了托管人“無責”的論點,其認定邏輯對投資者維權極具參考價值:
法律地位與義務來源的穿透認定:法院明確指出,盡管協議名為《財產保管協議》,但根據D銀行接受的業務申請表明確載明為“股權投資基金”托管,實際履行的是基金托管職責。這意味著,法院不會拘泥于合同名稱,而是根據實質法律關系認定托管人身份,進而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監督義務的實質性內涵:法院認為,托管人的監督義務絕非簡單的“核對印鑒”。在本案中,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是“國內優質股權私募基金”,這是一個需要判斷的實質性標準。D銀行在劃款前,有義務在自身職責和專業能力范圍內,對資金是否投向合同所載投資標的、投向是否符合約定進行“適當審查”。僅審核表面文件,而未對X、Y基金的性質進行任何核查,即被認定為未盡到“審慎監督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過錯與因果關系的認定:法院將“未審查投資標的是否符合約定”與“導致募集資金流出”及“投資者損失”建立了因果關系。托管人失職行為被視作損失發生鏈條中的重要一環。
合同相對性抗辯的否定:D銀行以與投資者無直接合同關系為由主張免責,法院明確指出案涉協議是為第三人(投資者)利益簽訂的合同,該抗辯于法無據。這一觀點在其他司法案例中也得到支持,即當托管人失職造成投資者實際損失時,即使其非合同直接簽署方,仍可被認定為適格被告并承擔責任。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投資者如何構建“勝訴”邏輯?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上述案例為私募基金投資者起訴托管人提供了極具價值的“路線圖”。托管人“形式審查”的護城河并非不可逾越。投資者若想成功維權,需從被動接受“已盡責”說辭,轉向主動構建一套嚴謹的法律進攻策略。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金融資管類糾紛案件,尤其擅長為投資者在管理人失聯、跑路的復雜局面下,設計針對銷售方、托管方的追責策略。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陷入“形式審查”陷阱?
從被告托管人的敗訴教訓反推,投資者的訴訟策略應精準打擊其“形式審查已足夠”的論點,核心在于證明其監督義務具有“實質性內涵”。
1. 證據層面:鎖定“資金流向偏離合同約定”的核心事實
關鍵證據挖掘: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證明了資金最終投向的X、Y基金與合同約定的“國內優質股權私募基金”不符。投資者在訴訟中,應窮盡一切手段(如申請法院調查令、向監管機構舉報調取材料)查明底層資產真實情況。特別是對于多層嵌套的產品,要追蹤最終投向,并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進行逐項比對。
固定托管人“不作為”證據:通過舉證證明托管人從未對管理人就底層資產性質、估值合理性、交易對手風險等提出過質詢或風險提示。例如,查閱托管人與管理人的往來函件、托管報告。如果托管報告流于形式,未客觀反映產品真實風險,這本身就可作為其未勤勉盡責的證據。
2. 法律層面:主張法定的“審慎監督”與“信義義務”
超越合同約定,主張法定義務:雖然托管人職責常約定為形式審查,但《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一項法定義務。俞強律師指出,可援引最高法院在相關案例中的觀點:即使合同未約定,受托人違反法定履職和盡職義務并因其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亦應承擔民事責任。托管人作為受托人,其核心的“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即信義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因合同未細化而免除。
利用監管新規趨勢:密切關注監管動態。例如,2025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釋放了強烈信號,要求托管人“應當采取必要手段,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進行核查驗證”,并明確禁止為迎合管理人而降低標準。這標志著監管導向正從“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查”轉變。在訴訟中,可以引用這些規定作為行業監管標準和勤勉盡責要求的佐證,即便其尚未正式生效,也能強化法官對托管人應有職責范圍的認知。
3. 事實與邏輯層面:構建“應知而未知,應查而未查”的過錯鏈條
針對交易異常提出合理懷疑:在“瑞豐達”等事件中,管理人通過多層嵌套、新三板對倒等復雜手法轉移資金。投資者需論證,面對異常高頻的交易、投資標的與合同描述嚴重不符(如合同稱投股權,實際卻投向票據或不明合伙企業)、期限嚴重錯配等“紅色警報”,一個勤勉盡責的托管人基于其專業能力,理應產生合理懷疑并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簡單執行指令,恰恰證明了其失職。
切斷“以管理人失聯為由推責”的邏輯:托管人常以管理人失聯、無法獲取資料為由抗辯。但司法實踐已明確,管理人失聯并不能免除托管人的基本義務,如審查基金資產凈值、監督投資運作等。相反,此時托管人更應履職到位,并保存相關痕跡化證據。投資者可主張,正是托管人事前監督缺位,才導致了管理人肆意妄為直至失聯,二者存在關聯。
3.2 實戰建議:投資者可立即采取的4個步驟
第一步:全面證據固定與梳理。立即收集并整理全套法律文件: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所有產品公告、月度/季度/年度報告、與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一切溝通記錄(郵件、微信、短信)。重點標注合同中關于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托管人監督職責的條款。
第二步:啟動資金流向調查。向基金管理人正式發函,要求披露完整的資金流向、底層資產憑證及最新情況。同時,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的權利,向托管人申請查詢與基金財產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若遭拒,此行為可作為其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證據。
第三步:專業研判與策略選擇。在對基本事實和證據梳理后,應咨詢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初步研判:托管人失職的過錯是否明顯?其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是否能夠建立?是主張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賠償責任?(例如,在恒宇天澤案例中,仲裁庭即裁決托管人招商證券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研判結果,決定是將托管人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在執行管理人無果后另案起訴。
第四步:考慮引入專家輔助或申請調查令。對于涉及復雜金融結構、專業估值問題的案件,可考慮在訴訟中申請具有會計、金融背景的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托管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發表專業意見。同時,對于關鍵但自行無法獲取的證據(如托管人內部審核記錄、與管理人的全部工作底稿),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4. 風險提示與轉化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私募基金糾紛涉及復雜的法律、金融和事實問題,尤其在管理人失聯背景下,針對托管人的訴訟策略設計尤為關鍵。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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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師團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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