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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海寧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在海寧一路段當場查獲一輛危化品運輸車輛,用“假人”冒充押運員。經現場核查,該車牌照為閩A7G**9,車上裝載柴油。本應隨車在崗的押運員位置上,竟放置著一名身穿反光馬甲、佩戴口罩和鴨舌帽的“假人”道具,試圖以此冒充押運人員,規避執法檢查。
涉事車輛用“假人”冒充押運員,顯然是為了降低運營成本、逃避監管要求。原因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于真人押運員人工成本高,于是使用“假人”來押運。
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等特性,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碰撞或不當操作,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將對生命、財產、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而押運員就是為預防安全事故而特意設立的重要安全崗位,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肩負著監控貨物狀態、排查車輛隱患、處置突發險情的關鍵職責。
上述車輛使用“假人”冒充押運員,無疑起不到任何安全保障作用,被認為給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一顆“移動炸彈”,不僅涉事車輛安全無法保證,對其他車輛、人員乃至環境,都是嚴重安全威脅。而海寧當地群眾及時舉報,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查獲,避免了“假人”押運員可能引發的悲劇。但“假人”何時冒充押運員,初犯還是慣犯,有待于深挖。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關“假人”冒充安全崗位工作人員的現象頻頻出現。譬如,2020年,某快遞公司“用假人充當安檢員”被多人舉報;2022年,某企業消防值班室出現“假人”值班,即假人頭戴假發身穿保安制服端坐在椅子上;2024年,還出現了“兩人維保電梯一人竟是紙片人”一幕。這類現象中,“假人”道具均出現在重要安全崗位。
在現實生活中,負有安全職責的某些真人都有“打盹”的時候,而“假人”冒充安全保障人員值守,更起不到安全保障作用。由此可見,雖然相關法規和單位墻上規定,均強調相關安保崗位的重要性,但某些企業和個人并未真正將規定放在心上,而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用“假人”應付檢查、欺瞞群眾。有的“假人”道具已被識破,但有的可能還隱藏著。
鑒于“假人”頻現一些安全崗位,給生產生活帶來重大安全隱患,有關各方更要對各種安全崗位加強監督。比如,為預防危化品運輸車輛使用“假人”冒充押運員,首先,車輛所屬企業要通過健全管理監督體系“防假打假”;其次,危險化學品運輸委托人,要對車輛押運員資質等加強審核和交接時的現場核實;再者,收貨點也要對押運員進行再核對。
當然,群眾對危化品運輸車輛及押運員監督不可少,各地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檢查更不可缺,只有形成“天羅地網式”的監督監管局面,并依法嚴肅查處違法個例,才能形成有效震懾力。我們要意識到,與其在危化品爆燃事故發生后收拾“殘局”,不如加強事前安全防范。對于“假人”冒充押運員的相關責任方,都應該被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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