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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為劍:嚴懲府谷金萬通鎂業瞞報事故之惡,守護生命尊嚴與法治底線
2025年11月14日深夜,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金萬通鎂業有限公司廠區內,54歲村民田宇祥(田家寨村人)在夜班作業中不幸遇難。這本應是一起依法上報、徹查追責、告慰逝者的生產安全事故,卻被涉事企業以“私了賠償”為遮羞布蓄意瞞報,將鮮活生命的逝去掩埋于利益算計與法治漠視之下。近日,群眾舉報揭開黑幕,我們以法律為準繩,深挖違法行徑,呼吁嚴懲追責,捍衛生命尊嚴與法治底線。
一、瞞報之惡:漠視生命踐踏法治,性質極其惡劣
田宇祥是家庭的支柱——妻子的依靠、未婚兒子的頂梁柱、已嫁女兒心中的牽掛。然而,金萬通鎂業在事故發生后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反而與家屬私下達成高額賠償協議,企圖以金錢“買斷”真相,規避監管與追責。此舉絕非管理疏漏,而是對生命權的極端漠視、對安全生產法規的公然踐踏、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嚴重挑釁。
從事實看,其行為完全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瞞報法定特征:未按規定時限向應急管理、工信等部門報告;刻意封鎖信息、掩蓋現場、銷毀證據;以“私了”阻止家屬反映情況,偽造“事故未發生”假象。瞞報不僅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隱患未能整改,更讓一線工人暴露于未知風險中,埋下更大安全隱患。
二、法律之繩:瞞報必擔重責,企業與責任人難逃刑責與重罰
金萬通鎂業的瞞報行為已突破行政違法邊界,觸及刑事犯罪與行政重罰雙重紅線,涉事主體須承擔全方位法律責任:
(一)刑事追責: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必受刑罰嚴懲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搶救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金萬通鎂業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屬“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事故致1人死亡,且蓄意瞞報、隱匿證據、阻礙調查,已構成“情節嚴重”,完全符合立案追訴標準,責任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私了”“經營困難”等借口逃脫。
(二)行政重罰:頂格處罰雙罰制,絕不姑息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明確:主要負責人瞞報事故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并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瞞報的,處100萬-50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罰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金萬通鎂業蓄意瞞報死亡事故,性質惡劣,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法對企業頂格罰款(100萬-500萬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并采取停產整頓、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聯合懲戒等措施,讓其付出沉重代價。
(三)民事責任:瞞報不免除工傷賠償,家屬可依法維權
即便企業已支付“私了賠償金”,仍需承擔法定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田宇祥因工死亡,家屬有權主張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家屬可申請工傷認定;若企業未繳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企業全額承擔。“私了賠償”可在法定范圍內抵扣,但不能替代法定賠償,更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三、追責之要:徹查真相嚴懲不貸,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金萬通鎂業的瞞報行徑,暴露部分企業“重利益、輕安全、漠視生命”的積弊。府谷縣乃至榆林市工業領域必須將安全生產視為不可觸碰的紅線,瞞報事故是不可饒恕的惡行。為此,強烈呼吁:
成立聯合調查組:應急管理、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立即介入,徹查事故真實原因、經過及責任人員,固定現場、賠償協議、通訊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杜絕隱瞞包庇。
從嚴追責問責:依法追究涉事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對企業及責任人頂格行政處罰,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實施市場禁入、信用懲戒。
全行業排查整治:以本案為警示,對府谷縣鎂業、蘭炭、煤電等高危行業拉網式檢查,重點排查瞞報、隱患整改不力、管理混亂等問題,違法行為一律嚴懲,遏制同類事故。
暢通舉報渠道:保護舉報人權益,依據《陜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對查實瞞報的舉報人重獎,鼓勵社會監督,形成“企業不敢瞞、不能瞞、不想瞞”的氛圍。
生命至上,安全為天;法治為綱,追責必嚴。 田宇祥的生命不應被金錢掩埋,金萬通鎂業的瞞報惡行不容姑息。我們堅信,法律的威嚴與監管的嚴查終將讓真相水落石出,涉事主體必將付出應有代價。唯有以最嚴厲的追責、最徹底的整改,方能告慰逝者、安撫家屬,守護每一位工人的生命安全,筑牢府谷工業生產的安全生產底線,讓法治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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