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企業家蘭世立對其律師“不盡職、不盡責”的憤怒控訴,撕開了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一道血淋淋的傷口。當他質疑“律師沒用”時,他實際上是在問:當律師不敢對抗抓我的人、關我的人時,我花錢請律師是在請一個幫兇嗎?
這不僅是蘭世立之問,也是時代之問。中國律師業正面臨一場“滅頂之災”,而危機的根源不在于市場萎縮,而在于“靈魂的閹割”。
我要明確地提出一個在中國語境下常被諱莫如深的觀點:
律師的天職,就是對抗國家,對抗公權力。
失去對抗性,律師就失去了存在的全部法理基礎。
一、法理本源:律師是“國家機器”的合法剎車片
在刑事訴訟的構造中,存在著一種絕對的不對等。
一方是龐大的國家機器(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擁有合法的暴力手段、無限的調查資源和嚴密的組織體系;另一方是被束縛的個體,處于被剝奪自由、甚至生命的邊緣。
律師是做什么的? 律師不是來配合國家查明真相的,不是來維護社會和諧的,更不是來幫助公權力“消化”案件的。 律師是被告人私權利的代言人,是國家公權力合法的“反對派”。
·天然的對抗性: 只要公訴人代表國家指控公民有罪,律師的職責就是(在法律范圍內)千方百計地證明公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對抗的必要性: 孟德斯鳩早已警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果沒有律師作為對抗力量存在,公檢法就會形成封閉的“流水線”,任何錯誤都將在毫無阻力的情況下變成冤案。
如果律師不敢對抗偵查機關的逼供,不敢對抗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敢對抗審判機關的預斷,那么律師就淪為了國家機器上的一個“裝飾性零件”。
二、文字之鑒:“獄”中失語,則文明崩塌
我們重讀那個古老的漢字——“獄”。
在金文的圖景中,“獄”字左右是兩只撕咬的犬,中間是一個“言”,本意是“訴訟、訴爭”的意思。我猜,后來大概是因為“文字獄”一詞,成為關押人的地方。但這揭示了司法公正最原始的幾何結構:三角形結構。
·左邊的犬: 代表國家公權力(控方),它兇猛、強大,負責追訴。
·右邊的犬: 代表被告人及其律師(辯方),它必須同樣具備野性,負責防御和反擊。
·中間的言: 代表通過對抗產生的“真理”與“正義”。
蘭世立的悲劇,以及無數中國當事人的悲劇在于:右邊那只犬,被馴化了。
當律師被馴化為不敢叫、不敢咬的寵物,甚至為了討好“主人”而反過來勸說當事人認罪認罰時,中間那個代表文明和辯護的“言”字就消失了。“獄”字退化成了單純的暴力監禁。
沒有對抗,就沒有“獄”(訴訟),只有“刑”(處罰)。
三、歷史與現實:“訟師”是順民,律師是戰士
為何中國律師業今日深陷泥潭?因為我們至今未能完成從“訟師”到“律師”的基因突變。
·訟師的邏輯是“依附”: 明、清、民國的訟師,依附于衙門,依靠行賄和人情勾兌來解決問題。他們是政權豢養的寄生蟲,是權力的掮客。在他們眼中,對抗官府是取死之道,唯有“搞定關系”才是生存法則。
·律師的邏輯是“制衡”: 現代律師制度源自古希臘、古羅馬的民主制度,建立在《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之上。該原則的核心精神是——律師必須獨立于國家,必須能夠自由地挑戰公權力而不受報復。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由1990年在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處理大會通過,并由大會備忘錄確認,是國際社會首次全面系統地概括律師在保障司法公正、人權保障中的地位與權利義務的文件。比如:
(一) 基本定位:律師是保障公平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原則把律師定位為:
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indispensable role)
公平審判的制度性保障(guarantee of fair trial)
人權保護的執行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
核心思想:一個國家的司法公正、程序正義,必然取決于律師能否獨立履職。
(二) 律師的獨立性與不受干涉的權利
1. 不受任何政府、機構或第三方干擾(No interference)
律師不得因履行職責而受到:
恐嚇
干擾
報復
不合理限制
2. 律師必須能夠獨立執業(Independence)
律師有權:
自由接受委托;
自主調查和辯護;
參與司法程序而不受行政機關的任意干預;
在職業協會中自由活動。
3. 律師不得因代理“不受歡迎的當事人或觀點”而受懲罰(No punishment for unpopular causes)
實務意義:如果律師因代理敏感案件、跨地區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等而受到不當行為(限制會見、調查阻礙等),可引用此原則。多國法院、人權委員會以此作為判斷國家是否“侵犯司法獨立”的依據。
(三)對國家的義務要求(State Obligations)
該原則不僅是針對律師的,也是對政府的要求:
國家必須制定制度保護律師安全與獨立
必須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系統
必須確保律師協會獨立運作
不得任意取消或吊銷律師資格
必須懲處針對律師的暴力與恐嚇
實務意義:
? 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調查律師、扣留證件、限制會見。
? 適用于——律師受到威脅、打擊報復、恐嚇時的法律論證。
但是,值得警惕的是,敢于死磕、敢于拍桌子對抗公權力的“真律師”,往往被視為“刺頭”,甚至面臨執業風險;而那些長袖善舞、甚至作為“第二公訴人”配合政權辦案的“偽律師”,卻被奉為座上賓,賺得盆滿缽滿。
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正在從根本上消解律師行業的公信力。蘭世立罵的,正是這些披著法袍的掮客。
四、存亡之秋:如果不讓對抗,要律師何用?
我們必須誠實地回答蘭世立的問題:律師還有用嗎?
如果律師的作用僅僅是:
1.傳遞文件;
2.做心理疏導;
3.勸當事人認罪以換取輕判(哪怕當事人是無辜的);
4.配合法庭走完程序。
那么,律師毫無用處。 這種工作,一臺設置好程序的AI,或者一個監獄管教人員就能完成。
律師唯一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對抗”。 在于當強大的國家機器碾壓而來時,有一個人敢站出來大喝一聲:“且慢!程序違法!證據不足!”
·對抗是忠誠的最高形式: 律師通過對抗公權力,迫使公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迫使每一個判決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才是對法律真正的忠誠。
·對抗是職業的生命線: 如果不允許律師對抗,或者律師自我閹割放棄對抗,那么“辯護制度”就成了“表演制度”。
五、結語:為了不成為“花瓶”
中國律師業的未來,不在于創收多少個億,也不在于律所規模多大。而在于我們是否敢于重拾那把“對抗之劍”。
蘭世立的批評雖刺耳,但卻是一劑猛藥。它提醒我們:律師不是政權的附庸,不是和諧的裝飾品。 律師,是法治社會里,那個被授權合法地、理性地、堅決地與國家公權力“唱反調”的人。
若失去了這份對抗的勇氣與能力,律師業不僅會迎來存亡危機,更將實質性死亡——哪怕從業者再多,也只是一群無足輕重的“食腐者”。
真律師,必須對抗!
作者:莊玉武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畢業,以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為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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