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對抗執行或將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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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邑縣天樂商貿向鹿邑縣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依法向被執行人李萬里及相關人員李超群、李超軍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預告書》,嚴正敦促其限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200余萬元債務,明確告知拒不履行將涉嫌拒執犯罪、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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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申請執行人鹿邑縣天樂商貿于2021年3月對李萬里提起訴訟,2022年9月本案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2023年10月案件正式進入執行程序。該案執行依據為(2023)豫1628民初268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號為(2025)豫1628執恢586號。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李萬里需償還申請執行人款項2005767.64元及相應利息。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李萬里長期拒不履行義務,且存在多項惡意對抗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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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鹿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產張貼查封公告。即便法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李萬里仍不思悔改,繼續采取多種手段阻撓執行:
一是在服刑期間,明知涉案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仍通過監獄出具委托手續,授意妻子及兒子將已被查封的芙蓉街64號房產非法轉讓給他人,惡意轉移已被司法查封的財產。
二是刻意唆使他人惡意提起執行異議,拖延執行進程:2025年9月1日,在李萬里安排下,米某向法院提起第一次執行異議;2025年10月24日,又再次提起第二次執行異議,意圖通過虛假異議阻礙執行、拖延時間,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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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李萬里在收到法院《報告財產令》后,拒不申報財產,經法院強制傳喚仍虛假陳述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其實際持有鹿邑縣311國道南側書香水岸多處門面房,在法院依法查封時,李萬里竟暴力撕扯法院查封公告,并慫恿其子李超群、李超軍先后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持續對抗執行。
申請執行人認為,李萬里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故意隱藏、轉移、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超群、李超軍等人與其惡意串通、共同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申請執行人表示,向法院申請發出《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既是給予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爭取從寬處理的最后機會,也是依法震懾拒執行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舉措。
目前,該申請已提交鹿邑縣人民法院審查。法院將依法核查拒執線索,視情發出預告文書,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將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堅決以刑事追責力度破解執行難題,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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