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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市人民政府關于彌勒市城區
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景區、公園、商場、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人員聚集地;
(二)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二、禁止燃放時段
元旦、春節(除夕至正月初七)和元宵節(正月十五至十六日),禁止燃放區域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余時間,每日12時至14時和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全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及以上預警期間,全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以相關單位規定為準。
三、燃放要求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煙花爆竹燃放需按照產品燃放說明操作,避免在密閉空間、通風不良區域燃放。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依法嚴格控制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公安部門規定,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發現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舉報電話為 110;發現有非法銷售、儲存、運輸以及擺攤兜售煙花爆竹行為的,舉報電話為 12345。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
(六)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編/楊銳
責編/張云龍
值班編輯/孔德云
編排/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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