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5〕9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2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莊某甲及其辯護人唐正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19時31分許,被告人莊某甲飲酒后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沿著瑞安市塘下鎮某路從南往北行駛,行經某號前路段時,車頭碰撞前方同向未靠邊行走的被害人莊某戊,造成被害人莊某戊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6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莊某甲在現場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在被害人莊某戊被救護車送醫后駕駛電動三輪車離開現場。后經民警聯系,被告人莊某甲駕車返回現場接受調查。當天20時57分,被告人莊某甲被提取血樣。
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2mg/100ml。被害人莊某戊符合交通事故所致xx而死亡。被告人莊某甲駕駛的無牌電動三輪車屬輕便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類型,在機動車范疇;該車制動系統的后輪制動技術狀況正常,但前輪無配備制動器,不符合檢驗技術要求;該車無裝備刮水器裝置,不符合檢驗技術要求。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莊某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莊某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25年7月3日,被告人莊某甲和被害人莊某戊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已賠償人民幣33.5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莊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莊某乙、莊某丙、徐某、莊某丁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法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及補充勘查筆錄,車輛痕跡勘查筆錄,血液樣本提取筆錄,現場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視頻,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五查一聯系”結果審核表,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資料,車輛查詢記錄,駕駛證查詢記錄,機動車整車公告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況登記表,病歷檢查資料,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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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莊某甲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唐正虎提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莊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莊某甲,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于2017年4月11日矯正期滿;因毆打他人,于2021年9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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