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幾十萬買下來的車位,每個月還必須繳納150元的車位管理費,不交就不給車進小區,這事什么道理?”
北京的劉阿姨憤憤的說著,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家的車位,憑啥不給停車,憑啥還要月月交錢才能停?
那么,買的車位究竟要不要繳管理費,法院給出專業解答,很是讓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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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物業費、車位費及車位管理費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物業費、車位費,車位管理費,表面看差不多,實際上這三筆不是相同的錢。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接受服務的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支付的費用。
比如平時物業經常要維修小區設備設施,對小區進行垃圾清掃…等服務。
而且,按規定,物業和業主之間簽訂合同,業主就要交錢,這也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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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費:主要指的是業主在購買車位時,付給開發商的錢,包括開發商建設車位時所花的成本和利潤。
交了車位費,并進行了相關的登記,業主才擁有了車位的產權,可以自由支配這個車位。
車位管理費:主要是指物業為車位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如提供照明、保潔、維護停車場的秩序等等。
也就是說,“車位費是為車位這一‘固定資產’付費,而車位管理費則是為‘日常服務’付費。”
“一個買的是所有權,一個買的是服務。”
而且,這不是物業說收就能收的錢,
《民法典》新規就有明確,只要擁有車位的所有權,無論是否實際使用車位,都要繳納車位管理費。
還有法院認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整體公共空間,照明、排水、安全巡邏等開支是共同發生的,不能因個別車位空置而免除費用。
說的簡單點,只要你買了車位,你停不停車,都要交這筆管理費,而且是月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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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交多少錢,并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一般來說,車位管理費在50-120/月之間,都是很正常。
那有的人說,“我的車位管理費居然收了150/月”,其實這個也不能說不合理,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換句話來說,由于不同小區地下車庫建設和設備水平不同,物業收取的車位管理費標準和成本也會存在差異,只要不是比指導價高出太多,一般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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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交了車位管理費,物業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人說,“物業每個月收車位管理費,可是車停在地下車庫,出現了刮蹭,物業也不管。”
其實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業主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按照現行的規定,只要你購買了車位,并且每月按時繳納了車位管理費,那么物業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提供照明、排氣等設施的維護,保障車輛進出的道閘管理,以及在車輛遭受損失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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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你的車在自己的停車位里面出現被偷或者被碰撞、被人刮花等,本應由肇事者負責賠償,
但是,如果因為物業失職,比如監控未及時更換,就屬于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為他們的履職缺位,導致你無法鎖定直接侵權人,那么,你就有權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具體賠償比例要根據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而定,如監控設施損壞時間長短,有無采取公示、警示或臨時巡邏等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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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42條第1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即物業收錢成為小區的管理人,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
另外,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即:業主蒙受損失,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當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侵權責任時,則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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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購買車位后,關注的問題
①欠費不交,物業能否攔車?
不能!因未交納管理費,物業采取“攔車”,此舉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即便未交納管理費,物業也無權以限制出入的方式強制業主付款。
面對業主欠費,物業可先通過書面方式催告,向業主明確合理交費期限,若到期后業主仍不交費,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合法途徑進行追討。
②如果車位管理費不合理,業主可以維權嗎?
可以!如果物業收取的車位管理費不合理,業主也可以向當地物價管理部門反應,新的收費標準,一般會按照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標準審批后執行。
此外,還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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