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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城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項城市看守所地址:項城市光武大道與省道S102交叉口向西700米轉向南2公里。
▼導航:項城市南頓故城景區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項城市汽車站步行至交通局站乘坐項城2路公交車到東風橋站下車,向西400米轉向南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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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城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項城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行為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后,又向他人販賣毒品的,如何處理?
販毒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拓展毒品消費市場,往往采用引誘、教唆、欺騙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待吸毒人員成癮后,再高價向其出售毒品。對此情形,需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行為人出于販賣毒品的目的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販賣毒品行為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行為之間存在一種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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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行為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后,因各種原因未出售毒品的,而是在相隔較長一段時間后才向被引誘、被教唆或被欺騙者出售毒品的,此時,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行為與販賣毒品行為實際上是兩種完全獨立的行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不符合牽連犯的特征,故此時應以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并罰。項城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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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如何處理?
行為人出于傷害或殺人故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實施傷害或殺人犯罪的一種手段,被害人因吸毒而致重傷或死亡后果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此種情形下,被害人吸食、注射的毒品數量,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存在情節加重犯。《刑法》第353條第1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行為人在沒有傷害、殺人故意的情況下,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無論行為人對被害人重傷、死亡后果有無過失,均可直接按照《刑法》第353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處理,沒有必要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想象竟合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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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刑法》第353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法定刑中,其主刑與《刑法》第233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主刑相同,比《刑法》第235條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刑高,而《刑法》第353條第1款還規定了附加刑。因此,相比之下,《刑法》第353條第1款"情節嚴重"情形的法定刑更高,處罰力度更大,也更有利于打擊犯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項城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項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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