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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渝人社規(guī)〔2026〕3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qū)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qū)人力社保局,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切實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明確以下意見:
一、職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對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工傷保險信息系統(tǒng)中標注“非全日制用工”字樣。
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實際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從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算;申請時限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申請時限的最后一日。
三、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醫(yī)療機構作出新增或變更受傷害部位診斷,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增加或變更記載受傷害部位的,應提交新診斷證明及完整病程記錄,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在認定結論作出前提出申請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并參考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意見后,依法作出認定決定;
(二)在認定決定作出后、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前提出申請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并參考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意見后,作出增加或變更記載受傷害部位的決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屬于工傷職工自身原因等特殊情形導致申請人在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提出申請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并參考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意見后,作出增加或變更記載受傷害部位的決定,申請人可重新申請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原鑒定結論作廢。
四、按照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領取一次性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
五、職工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受到事故傷害,可以向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有關文書參照民事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有關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有關文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供。
七、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其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因用人單位后續(xù)發(fā)生欠繳工傷保險費而停發(fā)其待遇。
八、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在機關事業(yè)單位之間、機關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之間、企業(yè)集團內部跨法人主體或分支機構之間經組織調動,調出單位正常參保繳費、調入單位自職工調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且該用人單位此前按時足額參保繳費的,自調入之日起視同正常參保,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新調入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
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來源: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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