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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走向,不僅取決于實體罪名是否成立,程序性權利的保障同樣關乎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強制措施的適用直接關系到人身自由,而不少當事人及家屬對取保候審等程序性權利存在認知盲區。如何精準把握不同訴訟階段的特點,通過有效辯護爭取變更強制措施,是刑事律師的重要功課。對于此種情況,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梳理了刑事案件中程序性辯護的實務要點,供大家參考。
取保候審黃金階段解析
取保候審并非僅能在偵查初期申請,但不同訴訟階段,司法機關的裁量邏輯與取保難度存在顯著差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賈俊剛律師指出,偵查拘留后的三十天內是取保候審的黃金窗口期,此階段證據尚未完全固定,司法機關對案件定性及社會危險性的判斷存在較大裁量空間,律師通過提交專業法律意見,介入越早,阻斷錯誤羈押的可能性越大。
若未能在此階段取保,案件進入逮捕后的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取保難度將顯著提升。此時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針對證據變化、羈押期限屆滿或情節顯著輕微等新情況,向檢察機關申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賈俊剛律師強調,后續階段的取保往往需要結合認罪認罰、退贓退賠或取得諒解等情節作為籌碼,論證繼續羈押已無必要,為后續爭取緩刑奠定基礎。
輕傷害案件中罪與非罪的界定
在因民間瑣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中,司法實踐曾存在“唯結果論”的傾向,即造成輕傷即入罪。然而,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此類案件的程序性辯護焦點應放在行為性質本身。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具有攻擊性的傷害行為。
賈俊剛律師提出,在審查起訴階段,若辯護律師能證明案發起因系日常瑣事,行為人僅實施了輕微推搡、拉扯或掙脫等防御性行為,即便偶然造成了輕傷后果,也因缺乏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而不構成犯罪。此時,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此類辯護不僅關乎罪名成立與否,更是對公民在突發糾紛中應急反應行為的合理出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無論是強制措施的變更,還是罪與非罪的界定,程序性辯護的核心在于精準把握法律規定與司法裁量規則。賈俊剛律師提示,刑事案件一旦啟動,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由律師根據案件所處的具體階段,梳理證據、論證情節、提交法律意見,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合法權益。專業、及時的辯護策略,往往是扭轉案件走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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