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揚子晚報3月4日報道,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關注。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對方,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敗訴。
據了解,該案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系,據陳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款項為由,電話聯系借款10000元周轉并承諾一個月后歸還。
陳某基于對同學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條,而是通過微信分兩次向雷某各轉賬5000元,累計轉賬10000元。雷某接收轉賬后未作回復,陳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確認該款項系借款,雙方事后亦未補簽借條。借款到期后,陳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雷某催討欠款,但雷某始終拒不歸還。無奈之下,陳某持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及轉賬記錄截圖,將雷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其償還10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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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雷某稱,其與陳某之間并非借貸關系,該10000元是陳某償還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現的款項,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陳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現10000元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雷某提出,若該款項系借款,陳某理應提供借條或其他借款憑證佐證。針對雷某的抗辯,陳某補充說明,此前信用卡套現的10000元已通過現金方式償還,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還款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間借貸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實踐性合同,應同時符合達成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和截圖,僅能證實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項,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的性質為借款,也未能對雷某提出的“該款項系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欠款”的抗辯主張,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因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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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律師付建解讀,微信轉賬記錄只能證明資金流轉,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貸關系。一旦被告抗辯款項系償還舊債、合伙資金、贈與等,并提供相應證據,原告若無法補強借貸合意證據,極易敗訴。
律師提醒,熟人之間借錢切勿因情面忽視證據。務必簽訂書面借條或借款合同,明確金額、用途、還款時間、利息等關鍵信息;轉賬時完整留存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盡量通過銀行、微信等可追溯方式交付資金,避免現金往來。該案也為大眾敲響警鐘:民間借貸,證據為先,僅有轉賬記錄,很可能 “有去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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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郭強仔????
責編:李 鋒?
監審:黃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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