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使用父親的賬號掃碼開鎖騎共享電動車,不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誰該承擔這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共享電動車的所有公司和保險公司需不需要擔責?
來看下面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詳情
0 1
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車釀事故,致他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2021年10月4日,12歲的小蕭使用父親蕭先生的賬號,掃碼開鎖騎共享電動車。在騎行過程中,小蕭逆向行駛,與駕駛兩輪電動車且未戴頭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夏女士受傷。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夏女士駕駛的車輛為兩輪輕便摩托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蕭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夏女士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夏女士因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被鑒定屬于一級精神傷殘,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02
受害人提起訴訟,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相關企業擔責。
因事故發生時小蕭未成年,共享電動車在使用時有保險服務,夏女士故以小蕭的父母、共享電動車所有公司、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澗西區人民法院。
小蕭的母親認為,共享電動車的所有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夏女士系顱腦嚴重受傷,而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夏女士騎摩托車未戴頭盔。如果夏女士依照法律規定戴頭盔并不會出現如此嚴重的后果,故只愿意承擔次要責任。
共享電動車的所有公司辯稱,小蕭和夏女士的違規騎行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小蕭明知自己未滿16周歲不能騎行電動車,仍罔顧電動車上明顯的標識,擅自騎行案涉車輛,主觀過錯明顯。蕭先生作為監護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賬號掃碼開鎖騎行,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小蕭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結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則表示,共享電動車雖然購買有保險,但其只承擔年齡在16周歲至70周歲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事故發生時,小蕭騎行的單車并非其本人注冊賬戶開鎖,亦因未滿16周歲,其不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無任何投保記錄和保險單,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03
騎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父母被判賠110余萬元。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蕭在騎行過程中與騎車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夏女士受傷等損害后果,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實際情況,依法認定小蕭承擔本次事故60%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駕駛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小蕭駕駛電動車時未滿16周歲,違反了上述規定。共享電動車上有顯眼標識,禁止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騎行,且平臺注冊條件中也有設置未滿16周歲不符合注冊條件,不允許注冊成功,故共享電動車所有公司和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小蕭的父母賠償夏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0余萬元。
青少年因未規范騎乘電動自行車
而導致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
學生交通安全不容忽視
部分學生上下學路途距離遠
選擇騎乘電動自行車出行
但普遍存在年齡不符合規定、
不戴頭盔、逆行、未按道行駛等問題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及學生
電動自行車可不能“亂”騎

01 電動自行車上路需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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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選購電動自行車時,要認準國標3C認證標志,選擇證照齊全的商家購買車輛。
購買電動自行車后,需按照規定登記上牌方可上路行駛。
02 佩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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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是人體最脆弱、最容易受傷害的部位,而安全頭盔是保命神器,因此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定要佩戴好頭盔再上路。
03 未滿16周歲不得騎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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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04 不違法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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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05 嚴禁非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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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危險性極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駕駛人應自覺抵制非法改裝、加裝,保障騎行安全。
06 遵守交通信號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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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行至路口遇紅燈時,應停車等候,嚴格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07 按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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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交管部門提醒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未戴頭盔、逆向行駛、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騎行等違法行為易釀禍,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自身與他人傷亡的嚴重后果。而未成年人一般沒有經濟來源,一旦因過失導致他人傷亡,經認定需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將由父母或監護人共同承擔。
廣大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監護,嚴格管好家中各類車輛鑰匙,勿讓未達法定年齡的孩子駕駛車輛上路。同時,要引導孩子正確識別各類風險,遠離危險,一旦發現孩子有錯誤、違法或危險行為,要及時制止并糾正。
來源:廣東交警
一審:賢
二審:晶
三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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