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6日電 (林琬斯)2026年全國兩會已拉開帷幕。“‘采付脫節’現象,既違背了集采‘擠壓價格水分、引導合理用藥’的初衷,也對合規中選、保質保供的仿制藥企業構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競爭,從長遠看制約了中國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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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
陳保華介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下稱集采)通過“以量換價”有效擠壓價格水分,減輕了群眾用藥負擔,提升了醫保基金使用效能。然而,在政策落地過程中,“采”與“付”脫節的問題日益凸顯。
陳保華所稱的“采”與“付”脫節問題,是指部分地區的配套協同機制尚未完全到位,導致集采未中選的高價仿制藥、原研藥仍享有較高的醫保支付標準。
陳保華觀察到,一方面,地方執行差異過大,非中選高價藥支付標準未執行或寬松執行;另一方面,醫保支付標準的調整普遍滯后于集采結果的落地執行,政策過渡期過長,協同機制落地滯后。
針對“采”與“付”脫節的問題,陳保華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加快建立集采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直接聯動機制,由國家醫療保障局出臺實施細則,規定集采中選價格同步作為醫保支付基準。陳保華指出,對納入集采的通用名藥品,無論中選與否,統一以中選價格的最高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對于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醫保基金按支付標準結算,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負;對于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醫保基金按實際價格結算。
二是,建立分層級的醫保支付標準調整時限機制。
一方面,明確集采結果與支付標準同步實施時限,各省醫保部門應在國家集采結果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制定并發布本地區醫保支付標準調整方案,確保與集采結果同步實施。另一方面,對于確需過渡期的地區,可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未中選高價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實行逐月遞減,直至調整至與中選價格協同的水平。
三是,科學分類藥品,實施差異化支付政策。陳保華舉例稱,對通過一致性評價且有更多臨床獲益的仿制藥,如工藝明顯優于普通仿制藥、具有特殊劑型或給藥裝置等,允許其醫保支付標準適當上浮(如不超過普通仿制藥最高中選價格的115%),激勵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對集采中選企業中原料藥自產、生產工藝先進、質量管控嚴格的企業,在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時給予適當傾斜,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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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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