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樓業主覃某、盧某,以加裝電梯影響房屋采光、導致房屋價值受損為由,向同意并參與加裝電梯的業主提出補償要求。雙方經多次調解,仍未能就補償金額等事宜達成一致,覃某、盧某遂將樓上10多戶業主訴至法院,主張相應補償。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3月4日,廣西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電梯加裝后確實會對覃某、盧某房屋的日照、采光等產生一定影響。現電梯已經安裝完畢并正常使用,根據公平原則,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亦應當對加裝電梯給覃某、盧某造成的妨礙進行適當的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唐某、羅某等14戶業主分別向覃某、盧某補償1500元,總額共計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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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糾紛:9層樓住宅加裝電梯,
一樓業主起訴樓上業主索要補償
涉事樓棟是9層高的住宅樓,為步梯房,1梯3戶。因加裝電梯有相應的補助資金,為滿足出行需求,該幢住宅樓的業主擬加裝一部電梯,并確定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部業主為電梯共有產權人,建設資金和日常維保等費用按協議約定比例分攤。
2022年5月、6月,為推進加裝電梯工作,就加裝電梯事宜及加裝電梯工程設計方案,征詢了各業主的意見。根據相關《意見征詢表》記載,意見為“同意不參與”的主要有1、2樓及3-5樓部分業主;“同意并參與”的主要是3樓以上尤其是較高樓層的10多戶業主。
2022年9月27日,梧州市萬秀區富康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加裝電梯項目到社區報備后,于2022年7月11日至7月22日進行了公示,公示期間社區未收到小區業主書面提出的異議。加裝電梯事項表決通過后,唐某、羅某等14戶業主同意并出資參與加裝電梯,并將相關事宜委托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電梯安裝單位推進建設。
就加裝電梯事宜,103房的房主覃某以加裝電梯影響其房屋采光、房價等為由,向同意并參與加裝電梯的業主提出補償等訴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多次組織雙方相關人員進行調解,覃某提出補償其3萬元的要求,而參與電梯加裝的業主代表則提出,可對第一層的其中兩戶進行補償,兩戶補償的總金額也在調解過程中從1萬元提高至1.2萬元。
因雙方歷經多次調解均未就補償金額等事宜達成一致,103房的權利人覃某、盧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樓上同意并參與加裝電梯的10多戶業主進行補償。
法院認定對原告采光等產生影響
14戶業主共補償2.1萬元
去年12月15日,法院到現場勘查查明:加裝的電梯已安裝完畢并正常使用,電梯外立面從地面到1.9米左右的高度為貼磚材質,上方的外立面除電梯開門的一面外,其余三面為鋁板材質。該電梯位于該幢樓房的樓梯口正前方,一層電梯入口正對樓梯口,兩者相距約1.86米;樓幢的樓梯口邊緣到103房門口的距離為4米左右。該電梯在第二層、第三層不設置停留按鈕,第四層至第九層均設置了停留按鈕,可直接乘坐電梯到該些樓層停留。電梯位于原告覃某、盧某103房的東南方向。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前述業主加裝的電梯位于原告103房的東南方向,結合電梯與原告房屋的距離、電梯的體積、結構及材質可知,電梯加裝后確實會對原告所有的103房的日照、采光等產生一定的影響。現電梯已經安裝完畢并正常使用,方便了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的出行,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亦應當對加裝電梯給原告造成的妨礙進行適當的補償。
故綜合考慮各方情況,法院依法酌定唐某、羅某等14戶業主分別向原告補償1500元。原告超出該金額主張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唐某、羅某等14戶業主分別向原告覃某、盧某補償15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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