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山東臨沂的一位農民,其在村莊內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并建有住宅。2024年當地發布征收公告,因城市建設需要征收李某村莊內的部分房屋,這其中就包括李某家的房屋。房屋被納入征收也是十分的開心,其想著,只要房屋被征收了,征收方就需要給予自己補償,或者是提供安置房,這樣一來自己家也能改善一下生活,居住環境也會有所提升。
因此,在前期的征收過程中,李某也是十分地配合征收方的征收工作,包括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環節。2025年3月,征收方發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但是看到補償安置方案后,李某對補償安置方案有了很大的意見,其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補償標準明顯太低,因此其便要求相關部門提高補償標準,但顯然,征收方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征收方也沒有組織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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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補償標準不合理,無法保障李某以后的生活水平,甚至李某還覺得,會有可能讓自己越拆越窮,所以李某便沒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李某本以為,只要自己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交出房屋,那么征收方自然也就會提高補償,但讓李某沒有想到的是,其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不僅沒有讓征收方提高補償,反而遭到了征收方的不斷施壓。
起初先是斷水、斷電,后來征收方又不斷的口頭威脅說“你再不簽訂協議,就直接強制拆除”或者是“你要是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交出土地,補償只會越來越低”,甚至找陌生人,不斷的在房屋周邊弄噪音,騷擾李某。迫于征收方的種種施壓,威脅等行為,李某最終迫于無奈,簽訂了極低的補償安置協議。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撤銷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該補償安置協議則會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均需要按照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不能反悔,當然前提是在雙方都自愿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如果有一方反悔,比如說征收方沒有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被征收人補償款,或者是交出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征收方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并支付兩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但是如果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存在征收方強迫被征收人的情形,那么該補償安置協議原則上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則可以在手里有協議原件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也就是說,只要補償安置協議不是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反悔,并要求重新簽訂,或者是讓法院撤銷的。
根據《民法典》第150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還可以了解到,除了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起訴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外,如果補償安置協議中還存在重大的不公平,重大誤解,比如說補償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補償明顯比別人家的低等,那么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也可以針對這樣的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或撤銷。
不過,在針對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征收人首先手里要有與征收方簽訂了的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協議被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拿走了,那么被征收人則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該安置協議。
另外,還要收集其他的證據材料,包括被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的現場照片、錄像,或者是錄音,以及證人證言,若當場還有其他相關人員,可以要求他們作證人。對于征收方以短信、微信、郵寄等方式威脅自己的,還要保存好這些截圖,在以后維權時,可以提交給人民法院。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補償不合理,在前期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準備好收集證據,因為只要拒絕簽訂協議,征收方就隨時有可能對被征收人進行逼遷,若日后在征收方威脅自己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么被征收人也會有強有力的證據來推翻該協議,并在訴訟的加持下,爭取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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