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農村住宅被強拆后的損失如何賠償?
(2020)最高法行申12024號
裁判要點
關于農村住宅被強拆后的損失賠償問題。
1.因涉案房屋系在村莊整體遷移的過程中被強制拆除,且原村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畢,絕大多數村民已遷入新村址,恢復原狀已經不具備現實可能性。
2.法院依法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被拆除房屋的價值進行了評估,經過現場勘查與測量,確定了涉案房屋和宅基地面積,評估基準日確定為“委托評估之日”,評估標準確認為房屋“重置全新價格”,據此確定涉案房屋的賠償金數額,體現了對涉案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如若當事人認為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設定的標準認定舊房價值并選擇安置可使其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障,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保障當事人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獲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02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計兵,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曲阜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紅星中路13號。
法定代表人:于永生,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曲阜市春秋中路1號。
法定代表人:彭照輝,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一審第三人:劉云梅,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曲阜市。
一審第三人:路建芝,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曲阜市。
再審申請人劉計兵因訴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濟寧市政府)、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曲阜市政府)行政復議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行終36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計兵以一、二審法院對涉案房屋面積、價值認定錯誤;涉案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房屋及附屬物評估價格一覽表》《房屋及附屬物丈量登記表》不合法;室內物品損失賠償不合理;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未予開庭審理,程序違法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行政判決;判令曲阜市政府將其被毀房屋在原有基礎上予以恢復原貌或判令曲阜市政府對其予以安置;判令曲阜市政府賠償其財產損失325682元;判令曲阜市政府承擔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及因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6200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財產權,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曲阜市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強拆的行為已被濟寧市政府作出的濟政復決字〔2019〕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18號復議決定)確認違法。根據上述規定,曲阜市政府對于涉案強拆行為給劉計兵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劉計兵要求恢復房屋原狀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村莊整體遷移的過程中被強制拆除,且原村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畢,絕大多數村民已遷入新村址,恢復原狀已經不具備現實可能性。因此,一、二審法院對劉計兵的財產損失采取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予以判賠,符合本案實際,亦于法有據,對于劉計兵要求恢復房屋原狀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損失賠償問題。一審法院根據曲阜市政府申請,依法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被拆除房屋的價值進行了評估,經過現場勘查與測量,確定了涉案房屋面積,評估基準日確定為“委托評估之日”,評估標準確認為房屋“重置全新價格”,據此確定涉案房屋的賠償金數額,體現了對涉案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維護了劉計兵的合法權益。另外,一審法院同時指出,如劉計兵認為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設定的標準認定舊房價值并選擇安置可使其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障,曲阜市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保障劉計兵按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獲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劉計兵獲得國家賠償的權益。
關于室內物品損失賠償問題。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雙方提交證據情況,結合本案實際,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酌情判賠室內物品損失10000元,并無明顯不當之處。
另外,關于劉計兵主張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故二審法院未予開庭審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劉計兵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計兵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蔚 強
審判員 朱宏偉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雪明
書記員 余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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