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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永州中院法官秉公司法,為民司法。”近日,永州中院民二庭收到當事人李某送來的錦旗,錦旗上書寫的“鐵肩擔道義,依法護民權”金色字眼顯得耀眼而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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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旗致謝。
李某自幼生長在祁陽某村6組,戶籍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登記在該組,婚后亦未遷出戶口,與其母親在一個戶籍上,在村組中分有承包土地,并在該村組所在社區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該村組多年一直為外地人提供墳地并收取費用作為集體資金,陸續向組里村民每人分別分配了土地收益款共計3000元。該村組以李某為外嫁女,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由,未向李某分配土地收益款。李某起訴要求確認其所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享受土地收益款30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了李某具有所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認為該村組依村規民約將外嫁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收益款權益之外不違反法律,駁回了李某要求享受土地收益款的主張。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永州中院民二庭王蘭青、熊孝航、萬竹婷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二審經審理認為,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務的權利,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承包方(集體成員)享有“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盡管本案不涉及征地補償,但法律規定若成員在土地被強制征收時尚可主張補償,則在集體主動創造收益時,其平等參與分配的權利更應受到保護,故本案集體自主經營土地所產生的收益,成員平等分配權應得到保障,李某雖因婚姻關系外嫁,但其戶籍未遷出,承包地未被收回,仍以原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村組以“外嫁女”身份排除其分配權,違背上述法律規定,于法無據,故二審改判支持了李某要求享受土地收益款的訴請。
“雖然村民自治受法律保護,但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實踐中,部分村組以村民決議或習慣做法為由,剝奪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此類違反法律規定的村規民約當屬無效。”永州中院民二庭庭長王蘭青如是說。
來源:湖南法治報(通訊員 黃衛紅)
一審:劉雙昀
二審:曾雨田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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