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公 告
(2026年第1批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規定,依據《舒城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舒政征預告〔2026〕1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勘測定界成果審核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征收城關鎮金虎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31.6381公頃。舒城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東至華蓋路,南至七門堰路,西至西環路,北至清水路。
具體四至范圍見勘測定界簡圖。
附件:勘測定界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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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擬征收土地為舒城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可以征收集體土地的情形,舒城縣政務文化新區片區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于2021年6月28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面積31.6381公頃。其中:農用地30.6369公頃,含耕地28.8530公頃;建設用地1.0012公頃。
三、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本次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3〕62號)執行。其中:征收建設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評估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評估工作由合肥高華土地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中立公鑒房地產資產造價評估有限公司負責實施,該公司通過外業調查,內業分析、測算的方式進行評估。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號)執行。
(三)農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號)執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
四、安置對象和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對象根據《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確定。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貨幣補償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
五、社會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皖人社發〔2023〕18號)《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號)等規定執行。在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在征地被依法批準后,對新增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給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六、其他事項
(一)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采用鄉鎮政務公開欄及村務公開欄張貼等方式發布,并在舒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s://www.shucheng.gov.cn)發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期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為城關鎮人民政府,將組織辦理補償登記及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事項。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城關鎮人民政府(聯系人:陳浩宇,聯系電話:0564-8621377)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親自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城關鎮人民政府將書面通知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補辦。通知補辦后仍不辦理的,補償登記事項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予以確定。
(三)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有異議的,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城關鎮人民政府(聯系人:陳浩宇,聯系電話:0564-8621377)提出。相關土地權利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四)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舒城縣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圍和面積以最終土地征收批準文件載明的內容為準。
(六)城關鎮人民政府將于2026年3月12日后組織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工作,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2026年3月12日
▌來源:舒城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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