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潘某挪用公款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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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擔任某村報賬員、黨支部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辦理該村養老保險資金代收代繳工作過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繳的村民養老保險金共計38萬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費,超過三個月未還。歸案后,潘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
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華容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華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等情節,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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