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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在違紀違法案件中挺“雅”卻又讓人頭疼的問題——收受那些古玩字畫、玉石工藝品該怎么認定。很多人覺得,收這些東西比直接拿錢“安全”,但一旦事發,怎么給這些東西“定價”,往往成為案件定性的關鍵。
首先,最核心的一點是,不能只看東西值多少錢,更要看“交易”的本質是什么。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所以,認定數額時,首先要看公職人員在交易中實際獲得的對價是什么。有時候,真正的賄賂不是那個物件本身,而是附著其上的財產性利益。比如說,老張和小王一起逛古玩城,老張看中一個花瓶,小王當場掏了30萬買下送他。案發后鑒定,花瓶就值5000塊。這里,老張獲得的顯然不是那個價值5000塊的花瓶,而是小王替他支付的30萬元購貨款。這筆錢,才是他利用職權為小王辦事所換來的對價,所以受賄數額應認定為30萬。
同理,如果老張看中某幅只能拍賣獲得的畫,授意小王去辦,那么小王為了拿下這幅畫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拍賣款和傭金,都應算作老張的受賄數額。權錢交易的對價才是關鍵,物品有時只是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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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認定,成為定罪關鍵
那么,當行賄人就是以物品本身作為賄賂,而物品價格又說不清時,該怎么辦?
這時,專業鑒定就顯得非常必要了。啟動價格鑒定,通常是因為價格不明或難以確定。比如,東西的材質、年代本身說不清,像一些玉石、文玩,就得先請專業機構做技術鑒定,再評估價格。再比如,東西雖然有發票或證書,但這些憑證本身可能不真實。有的人為了夸大“心意”虛開發票,也有人為讓收禮者安心而故意開低價票。當這些憑證可信度存疑時,鑒定就是撥開迷霧的關鍵。
還有一種常見情況是,東西是多年前買的,而藝術品市場行情波動大,幾年前的買價根本無法反映行賄時的市場價值。這時,就需要評估它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了。所以,鑒定不是萬能的,但卻是解決“價格迷霧”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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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復雜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收受者和物品價值之間“認知錯位”的情況。
這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但實踐中要靈活判斷。一種典型情況是“以為很值錢,其實是贗品”。比如,小王送給老張一幅畫,吹噓是名家真跡值200萬,老張也信以為真地收下了。結果鑒定出來是仿品,只值1萬塊。這種情況下,如果小王能出示他花200萬購買的憑證,并且老張當時也知曉或認可這個價格,那么雙方“交易”的目標就是一件200萬的真品。老張主觀上想收受的就是巨額財物,只是因畫是假的這個意外原因沒得逞,這就可能被認定為受賄200萬(未遂)。
反之,如果小王只是空口說大話,沒提供任何有效價格證明,老張也無法憑常識準確判斷,那么通常就以鑒定的實際價值1萬元來認定。總之,不能脫離具體案情搞“一刀切”,要綜合考慮行賄人如何陳述、有無憑證、收受人基于其閱歷和知識能否合理判斷等因素。
在實踐中,還有兩個要點值得注意,它們有時比物品的真偽更關鍵。
第一,是區分“感情投資”與“具體請托”。有時,行賄人長期、多次贈送價值不菲的“雅物”,卻沒有立即提出具體請托。這并非就一定安全。如果雙方心照不宣,送東西是基于受賄人現有一切職務或未來可能提供的幫助,司法實踐中也可能認定為受賄,數額會累計計算。
第二,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比如,老張把自己一件不值錢的藏品,以30萬的“天價”賣給小王。只要能夠證明老張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市場價遠低于此,那么這30萬與市場價的差額,就會被認定為受賄數額。這里的“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需要結合商品性質、交易時的市場行情、雙方的認知等綜合判斷。
最后,從很多案例來看,當事人常以“不懂行”“不知道值多少錢”來辯解。這種辯解能否被采納,絕非一句空話。辦案機關會結合你的職業、社會閱歷、個人愛好、家庭資產情況,乃至你此前是否有過類似收藏、交易行為來綜合判斷。一個常年混跡古玩圈、家藏頗豐的人,說自己完全看不出一件物品的大致價值,恐怕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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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三步法”
總而言之,收受這些特殊財物,絕非某些人想象中能鉆空子的“安全區”。司法機關在認定時,穿透表象看“交易對價”、依據證據辨“主觀認知”、借助專業破“價值迷霧”的思路是清晰的。企圖以“雅”掩“賄”,最終往往只是自作聰明,在法律嚴謹的審查下,這些“雅賄”的面紗都會被一一揭開,還原出其權錢交易的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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