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的產生,大部分是因為開發商將業主所支付的預售房屋的購房款挪作他用,最終因資金不足導致項目爛尾。毫無疑問,開發商就是樓盤項目爛尾的第一責任人。但是,遭遇樓盤爛尾問題,業主一定不能盲目的停貸斷供,業主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項目開發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法律救濟措施。今天的內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大致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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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講,如果業主認為樓盤前景尚可,且項目建設完成度較高,可以將推動項目復工作為第一目標,多方協商進行重組,或嘗試推動新開發商接盤等。
若業主對樓盤已失去信心,可以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們知道,業主因為缺乏購房資金,所以把商品房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從銀行獲得貸款,由銀行將購房款支付給開發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是購房合同關系,和銀行之間是借款合同關系。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先審理業主與開發商的訴訟。如果認定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約定時間交房,甚至出現爛尾問題,會判決業主、開發商雙方解除購房合同。
然后,法院會再審理業主與銀行的訴訟。根據最高法的判例顯示,因開發商的原因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業主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應被解除。由開發商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給銀行和業主,這樣業主就不用向銀行還貸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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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業主還可以向住建部門投訴,住建部門可以對開發商采取列入信用黑名單等行政措施。從刑事角度來看,業主也可以前往公安部門報案,要求追究開發商有關人員挪用資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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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發商資不抵債,無法償還,還有已經建成的建筑物和已經購買的土地使用權,這些資產還是有價值的。如果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了,將來資產拍賣或者破產重組,購房者作為債權人可以按比例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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