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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煦濱婚姻家事團隊辦理了一個離婚案件,男方把自己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出售,又再買了新房,對于這個房子離婚的時候怎么分割,男方和女方意見分歧較大。本文將結合該案例和司法實踐,總結歸納該類案件的不同情形,以供大家參考。
一、案例介紹
小帥與小美于2020年5月1日登記結婚。小帥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小帥自己名下。
婚后,夫妻雙方商議將該房賣掉,再買一個大點的房子。2022年4月,小帥將該房以200萬元的價格賣掉,然后又貸款80萬元,買了一個新房子,房子仍登記在小帥名下。
2023年2月,二人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目前,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小帥名下新買的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雙方的分歧很大。
二、律師解析
1、本案中的新房是小帥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該如何分割?
對于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往往要考慮兩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即:1、售房款是否足夠支付新房房款;2、新房的產權登記在誰名下。
如果新房登記在出售房產一方的個人名下,且售房款足夠支付新房房款,則新房仍然是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新房登記在出售房產一方一個人名下,且售房款不夠支付新房房款,需要用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支付或者進行貸款,那么即使新房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房產分割的時候是對半分,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從維護公平的角度出發,結合夫妻結婚時間的長短、雙方為家庭財產所做貢獻的比例、并兼顧照顧撫養子女一方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等因素,酌情判決各方所擁有的產權比例。本案就屬于這種情況。
總結一下:本案中,婚后小帥買的這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不是對半分,但小帥肯定需要給予小美一定的補償。
2、如果新購房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該怎么分割呢?
司法實踐中,如果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那么無論出資是什么情況,新購房產都是共同財產。男方婚前房產出售購買新房登記在兩人名下,存在將房產的部分贈與女方的性質。但是分割時,也不一定平均分割,分割時通常會考慮男方為購買新房貢獻較大而給與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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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建議
如何才能在婚姻中保護自己的最大權益?
第一,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
第二,保存好婚前購房的預售(買賣)合同的原件、付款發票、資金流水單等證據。
第三,售房款資金要規范管理。出售房屋后,款項盡量由買家通過銀行轉賬打入同一個賬戶內,避免造成資金來源和去向混亂,導致在起訴時候承擔舉證不充分不被認定的后果。當然了,如果條件允許的話,我們還是建議新開一個賬戶存放婚前的這套房售出的錢款,不要與婚后所得的存款儲存在一起。
第四,建議采用某一特定的銀行卡進行買賣房屋的收付款操作,不要使用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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