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檢察院抗訴加紀委介入,擋不住這家派出所制造的司法怪圈
傳媒老兵 李建軍
最近網上備受廣泛關注的案件之一,莫過于山東高炳芳律師因替農民工討薪,被以“虛假訴訟罪”為由逮捕及審判。
為高炳芳律師所做的辯護進行得無比艱難,甚至發展到,剛開庭不到20分鐘,其辯護律師就被趕出法庭。審理該案的法官之所以敢在輿論廣泛關注下如此恣意妄為,與山東省、泰山市在內的兩級檢察院及法院已經將高炳芳代理過的系列案件認定為“虛假訴訟”,事實上為岱岳區法院審理高炳芳案件做背書和站臺直接相關,并在有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經決定或影響了該案的走向。
與山東各級檢察機關及法院的如此“容易達成共識”及“能夠全力配合”截然相反,在河南省高院,省市兩級檢察院非常難得啟動的個案抗訴案件卻碰了大釘子。
出庭支持抗訴的河南省高檢檢察人員剛宣讀完抗訴意見,審理該案的李慧娟法官就問他們,“接下來你們是要繼續旁聽呢,還是出去?”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非常尷尬的堅持“旁聽”完了該案審理,眼睜睜看著自己提出的“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訴意見沒得到任何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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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房產正在等待拆遷 傳媒老兵/攝
在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過調查取證申請的情況下,李慧娟法官親自奔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然后用和其本人“調查取證”結果截然相反的“新證據”為由,維持了被抗訴“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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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判決 受訪人提供
在此之前的周口法院進行過的二審,曾被認定為程序違法,在“程序違法”被糾正之后的再審,依然維持了導致河南省市兩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判決結果。
這起令人乍舌和費解的檢察機關抗訴失敗的民事案件背后,緣起及內在的邏輯成因卻是,當事人肖建鵬、曹露夫婦經歷了從一個基層派出所處警不公開始的虛假傷情鑒定、非法注銷戶口、威逼受害人低價賣房、用所謂“見證幫助完成房產交易”名義來掩蓋涉案金額高達幾十萬元的盜竊案件。
因為不斷反映問題,曹露女士甚至遭遇了疑似派出所長指使的暴徒襲擊,事發當地的多個攝像頭非常巧合的“正在維修”,雖有河南省廳、周口市局督辦,至今沒有破案。
這里所發生的種種司法亂相,諸多家媒體密集報道多次,紀檢委多次介入調查并做出處分意見,省公安廳及市公安局介入調查,甚至到省市兩級檢察院提起抗訴,依然無法撼動從當地一個基層派出所開始的司法怪圈。
我們的基層治理體系,以及各級監督及糾錯機制到底怎么了?這已經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嚴肅問題。
01
事起公安顛倒黑白虛假傷情鑒定
2010年,原籍江西的肖建鵬,與河南鹿邑當地人劉海強等人合伙在鹿邑縣城西關常胡同村,開設了一家名為“鹿朋汽車”的公司,位于鹿邑縣城郊派出所轄區內。
后來,肖建鵬與劉海強等人的合作發生糾紛。鹿邑縣公安局的調查結果稱,2012年9月10日,股東劉海強之弟劉海濤將該汽修廠的大門鎖上。2012年9月13日上午,肖建鵬將鎖砸開。
當天下午,劉海濤率一幫人進入“鹿朋汽車”公司與肖建鵬發生爭執和沖突。警方“調查”后聲稱,劉海濤方和肖建鵬方均有人受傷。據肖建鵬敘述,由于對方人多,妻子曹露和岳母羅秀榮受傷,對方無傷。
沖突中,肖建鵬方撥打“110”,鹿邑縣城郊派出所民警侯程濤等接警趕到,用D V拍攝了在場所有人,視頻中,劉海濤并無明顯傷情。
次日,曹露到城郊派出所做筆錄時被民警侯程濤告知,肖建鵬“一只腳已經踏入牢房”,要做好巨額賠償劉海濤的心理準備,派出所已經委托鹿邑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為雙方做傷情鑒定,劉海濤自述鼻骨骨折。
2012年10月17日,鹿邑公安局刑做出劉海濤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對此“立案”。侯程濤告訴曹露,“這個事情你要想調解也可以”,讓她們家出50萬。
“我當時很氣,我母親70多了,就我丈夫和我(三個人),對方人家十幾個人,我們都沒還手,把我們打的渾身青紫———現在卻成了我們毆打了對方。”曹露說。
曹露夫婦拒絕了派出所提出的“調解”方案,“當時他提調解我不同意,因為我們確實沒打他,不同意他就給我老公下刑事拘留證,并且網上追逃(未實際抓人)。”
11月16日,鹿邑警方對肖建鵬辦理刑拘手續并網上追逃。
“明明我們被他打了,怎么變成了我打他?”肖建鵬驚詫不已,邊逃亡邊向各級紀委和警方寫信反映問題。在此期間,曹露和肖建鵬忽然想起,劉海濤鼻骨之前一年被打斷過,這次雙方沖突時,劉海濤未參與肢體沖突,卻忽然說自己鼻骨被打斷?
曹露通過朋友關系,獲得了一年前劉海濤被人打斷鼻梁骨后在醫院就醫時拍下的X光片,與警方此次出具的鑒定報告嚴絲合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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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公安局 傳媒老兵/攝
向鹿邑縣公安局反應情況未被理會后,曹露和肖建鵬前往鹿邑縣所在周口市反映情況。幸運的是,正好遇到時任周口市紀委書記楊正超(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兩屆標兵,后轉任河南省監委副主任,2019年擔任河南省政協某委員會主任)公開接訪。
曹露回憶,“拿著片子以后,當時周口紀委楊書記一看,他就說這個傷疑點太多”,楊正超批示鹿邑縣紀委進行核查。“兩天就查出來了,就到當時做傷情鑒定這個醫院,把所有片子調出來以后,結果查了以后,就是老傷,跟原先片子一模一樣的。”
鹿邑縣紀委監察局遂介入調查。監察局干部張祥林前往鹿邑縣真源醫院調出CT片子,查明劉海濤的鼻骨傷實際是2011年與另外一人打架造成,鹿邑警方法醫趙杰作出的傷情鑒定,系用舊傷作假,炮制出輕傷鑒定,錯誤明顯。
鹿邑紀委監察局調查糾錯后,2012年11月19日,鹿邑警方撤銷對劉海濤的傷情鑒定報告,撤銷該案并撤回對肖建鵬的刑拘手續。
12月19日,鹿邑縣監察局向鹿邑縣公安局建議,處分民警侯程濤和法醫趙杰等人。鹿邑縣監察局干部張祥林稱,鹿邑縣公安局未予理會。
曹露回憶,她當時多次去找了時任城郊派出所指導員的王楓,“反映情況稱傷不是我們打的,他卻說不看過程只認結果,對方是輕傷就得刑拘肖建鵬,而后來被證明出現造假的劉海濤的傷情鑒定書就是王楓簽名。
曹露和肖建鵬認為,王楓是城郊派出所辦案人以假鑒定訛詐50萬未遂的主要實施者,要求追究王楓等人濫用職權參與誣告陷害及進行敲詐勒索。鹿邑縣公安局出具的“調查報告”則對此做了淡化,稱“在辦案期間,均稱沒有收受或索取雙方當事人的財物,肖建鵬夫婦沒有提供劉海濤2011年受傷的情況,也不知道劉海濤以前受過傷的事情。”
2013年9月,媒體人冒安林向河南省公安廳實名舉報王楓等民警,隨后河南省公安廳成立調查小組,鹿邑縣公安局黨委對城郊派出所民警王楓、侯程濤、郭金彪及公安局法醫趙杰4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然而,多家媒體跟進此事后的調查顯示,類似肖建鵬這樣顛倒黑白的“虛假傷情鑒定”在當地遠非個案,甚至可以稱之為比比皆是,當地已經疑似形成一個以“虛假鑒定”為特征,公安顛倒黑白操縱案件的產業鏈條。
筆者自去年年底以來開始對當地諸多此類案件的跟蹤及梳理更是發現,鹿邑警方諸多已經被揭露出來及認定了的“虛假鑒定”,均指向當地一家名為真源醫院的民營醫院。受鹿邑縣警方委托,該醫院在沒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情況下,長期從事此項鑒定業務。
這一明顯違法及容易導致因為程序違法、證據違法導致的司法亂象,當地長期以來竟然未能引起足夠重視,或被一些人有意識地加以掩蓋。
02
被派出所施壓低價賣房的無奈妥協
曹露回憶稱,因為他們一家人的不斷上告,2013年1月,在被不斷舉報中不降反升,已被提拔成為城郊派出所所長的王楓到她家小區門口,“說要銷掉我丈夫的戶口,看你戶口被注銷了怎么告。”
鹿邑縣試量派出所開具的注銷證明顯示,肖建鵬的戶口2013年1月25日被注銷,變動原因為“其他”。戶口被注銷的時間,正是肖建鵬一家人第二次去周口紀委狀告城郊派出所和鹿邑公安局的日子。在鹿邑生活了近二十年的肖建鵬,失去了所有戶籍,仿佛成了這個世界上并不存在的人。
2014年初,曹露返回老家所在地的試量鎮派出所,準備為兒子改名時才發現此事,遂向媒體求助。
2014年4月底,《南方都市報》率先報道此事,引發全國媒體廣泛關注,河南省警方與江西警方協調,在肖建鵬的原籍地江西為其重新登記入戶。對肖建鵬的被非法銷戶及背后明顯的打擊報復及恐嚇,鹿邑警方再次輕描淡寫稱,王楓時任鹿邑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指導員,從未在試量派出所工作過,與"肖建鵬"戶口被注銷無直接關系;曹某反映王楓曾威脅稱"要注銷掉我丈夫的戶口”的情況,查無實據。
此次“銷戶事件”,以鹿邑縣紀委對涉事警員進行處分收場。其中試量派出所戶籍民警李高立調查不細致,工作不負責,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試量派出所時任戶籍民警陳景華在注銷“肖建鵬”戶口后沒有及時告知當事人,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試量派出所所長姜璽龍、鹿邑縣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劉政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姜璽龍被行政警告處分,鹿邑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政被“誡勉談話”。
不斷上告,每次換來的結果卻都是這種避重就輕罰酒三杯的象征性處分,不但未能約束住警員們的各種違法亂紀,反而令他們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城郊派出所的部分警員隨后深度介入肖建鵬與劉海強的經濟糾紛,要求肖建鵬將土地、廠房和生產設備轉讓給劉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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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真源派出所,即原城郊派出所 傳媒老兵/攝
一份由王楓簽名見證的合同文本顯示,2013年6月,在肖建鵬和劉海強的房屋買賣合同上,城郊派出所所長王楓等4名民警,主動為肖和劉的房屋轉讓合同進行見證,王楓甚至直接手寫修改合同上的條款,欲制定對肖建鵬、曹露更加不利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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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原件圖片 手寫部分為王楓親筆 受訪人提供
肖建鵬認為,這份由王楓主導簽訂的合同,導致他的房屋低于市場價上百萬元。他一度懷疑所長王楓“想要我的房子”。
肖建鵬稱,由于心中陰影未消——挨了打,打他們的逍遙法外,不受任何懲處,挨了打的他們卻被以顛倒黑白的虛假“傷情鑒定”網上追逃,不斷上告的用處也不大,甚至連戶口都被銷,繼續下去還可能遭遇更多的暴力與不公,他只好同意派出所警員的賣房“建議”。
03
遭盜竊去報案,卻成所謂接受房屋尾款“證據”
2013年6月6日,肖建鵬夫婦與劉海強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劉海強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50萬元定金,剩余105萬房款在3個月內付清(最遲不超過4個月,4個月內必須付清);在剩余155萬元購房款全部繳清后,該房產一切權利(包括占有、使用、管理、處分、收益等)歸劉海強所有……任何一方必須遵照上述合同,否則,由不遵守合同一方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失。
2013年10月,還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劉海強在未告知肖建鵬的情況下,將上述房產出租他人。
10月3日上午,劉海濤指揮人員撬開門鎖,變賣了汽修廠內價值幾十萬元的汽車配件。9點54分開始,肖建鵬不斷撥打110報警求助,詭異的是,直到劉海濤指揮人將所有配件運走完畢,城郊派出所對肖建鵬30分鐘內的4次報警均無動于衷。
10月6日,曹露她們前往城郊派出所追問此盜竊案進展,不但沒得到她們想要的盜竊案的進展,反而在城郊派出所相關民警的操作下,成為在后來發生的肖建鵬與劉海強房屋買賣糾紛民事訴訟中肖建鵬一方拒絕接收房屋買賣余款、違約的“證據”。
劉海強方聲稱,自己于10月6日(也就是合同約定的必須支付清尾款的最后一天),拿著一包共計105萬元現金前往派出所,想在派出所主持下支付肖建鵬夫婦購房尾款,卻被肖建鵬夫婦拒絕。在肖建鵬與劉海強進行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城郊派出所不但出具情況說明,警員還出庭作證。
警察能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尤其是在已經有通過“虛假鑒定”明顯偏袒一方的情況下,去做什么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中間人”“見證人”,作為派出所長的王楓甚至親自修改合同內容做出明顯偏袒和有利一方的合同條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紀,這樣的強迫和不公下做出的合同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在收到“盜竊”報案的情況下拒不出警,然后在合同約定的最后一天交款期限作為見證,讓有盜竊嫌疑的一方繳清購房尾款,這個又屬于什么行為?這樣做出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及有效,關于這些問題,在鹿邑縣法院進行的一審和在周口市中院進行的二審過程中,都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回答。
筆者注意到,在鹿邑縣法院對此案做出的(2014)鹿民初字第999號判決書中,對各種證據的表述中,對其中一些證據表述為“認可真實性”,對另外的一些證據的表述為“認可其關聯性”,或者“認可其證明目的”,對幾乎所有證據的表述幾乎都是如此羞答答的只認可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三性中的其中之一,而非按照法律規定的三性的合一作為可以被采信的證據標準。
在周口市中院維持鹿邑縣原判的判決中,繼續了這樣的“三性原則中只需要滿足其一”的證據認定,法律界人士分析,這些在證據采用上留下的巨大瑕疵和隱患,可能成為了高院再審的時候法官為了維持原判結果,及對抗、否認檢察院提出的“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訴理由,進行畫蛇添足另外非法取證的內在法律關系形成邏輯。
04
一審結果,和稀泥式判決
2013年10月,劉海強起訴肖建鵬,稱肖建鵬拒收房屋余款違約,要求取消與肖的房屋轉讓合同,并索要100萬元的雙倍違約賠償。其在派出所里要支付105萬元給肖建鵬的說法,在派出所相關警察的背書下成為指責肖建鵬違約的關鍵及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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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縣委、紀委、監委 傳媒老兵/攝
肖建鵬則認為,劉海強違約在先,在還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尾款的情況下就已私自進行了裝修改造,出租給他人獲利,而且還在沒得到自己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砸門撬鎖,將自己價值20多萬元的汽配設備盜賣一空。自己去派出所是為報盜竊案,根本沒有見到劉海強和警察們所說的那105萬元房款。
2014年12月8日,如前文所述,在對證據沒有做充分的關于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性合一調查及質證的情況下,鹿邑縣法院做出各打五十大板的(2014)鹿民初字第999號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劉海強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將爭議房屋出租,并將房屋門撬開并賣掉房屋內物品,后肖建鵬以劉海強違約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點、方式不當為由拒收。“劉海強雖占房在先,但在劉海強執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肖建鵬拒不接受房款亦屬不妥……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都存在過錯。”
判決結果,解除雙方房屋轉讓合同,肖建鵬向劉海強退還定金50萬元,對于劉海強將肖建鵬房屋內汽車配件出售造成的損失,法院并未予以認定,亦未要求劉海強賠償,對于劉海強方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鹿邑法院也沒有支持。
鹿邑縣法院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判決,令當事雙方都大感不滿,分別提起上訴。
2014年年底,曹露一家忙于訴訟維權,在多次被城郊派出所負責人王楓當面威脅的背景下,曹露一天清晨在鹿邑縣街頭遭遇持械人員圍毆,該案十年未破。
2014年12月31日清晨5點多鐘,曹露將讀初三的兒子送到學校后返家。當她走到所住小區的紅綠燈路口附近時,一輛停在路邊的無牌汽車上突然沖下4名男子,有人持刀有人拿棍,很快將其毆倒在地,有人邊打邊喊“讓你還告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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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伏擊案發生的路口,當時曹露送孩子上學后回家 傳媒老兵攝
這次伏擊,造成曹露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右腳斷裂,目前該案仍未告破。我們此前曾關注過此次案件,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原文已經404。
如我們前文所提及的,警方接警后稱,當天早晨事發路段的視頻監控壞了。令包括接到舉報后負責調查此案的縣監察局工作人員張祥林都覺得錯愕的是,當班民警侯程濤向監察局出示的出警記錄南轅北轍,肖建鵬3日上午報警,侯程濤于10月2日0時0分出警,肖建鵬報警地點是鹿邑縣城西關,而侯程濤的出警地點卻是鹿邑縣北關。
必須肯定的是,鹿邑縣公安局方面反復承諾:周口市、鹿邑縣警方始終沒有放棄對這起惡性案件的偵辦。
對于曹露一家來說,這次遇襲很大程度上沖擊了他們的安全感,而之后的民事訴訟的不正常發展,也消耗了他們對司法的信任感。
05
辦公室違法審判,被認定程序違法后再審維持其決定
2015年3、4月左右,周口中院審理該案上訴。
肖建鵬回憶,該日上午,他與原告劉海強等人,在周口市中院第十三審判庭等待庭審。沒多久,審判員張海濤在原告、被告均到場的情況下,空著閑置的審判庭不用,叫雙方當事人和代理律師進入他自己的辦公室,進行了一場沒有書記員、沒有審判長的庭審。
本案原、被告的代理律師,均為河南省大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但在(2015)周民終字第375號判決書中,原告劉海強代理律師丁廣垠卻不見了蹤影,僅顯示在庭審中并無發言權的自然人白玉杰。庭審筆錄中,到場的肖建鵬卻被記錄成了“未到庭”。
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劉海強出租房屋并裝修是侵犯肖建鵬的物權所有權,不屬于合同違約,“肖建鵬可以另案主張”;同時認定肖建鵬拒收房款系違約,按照法律規定,應賠償劉海強81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為155萬元,受法律保護的定金上限為31萬元(合同標的額20%),肖建鵬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62萬元,并返還劉海強之前多交的定金19萬元,共81萬元。
肖氏夫婦不服,向有關部門反映張海濤違法審判問題。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程序嚴重違法,應予再審”。
2015年10月9日,周口中院做出(2015)周民再字第38號判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1條及第89條,認定劉海強出租房屋并變賣配件的行為屬于侵犯肖建鵬的物權所有權,不構成違約;肖建鵬一方拒收剩余房屋買賣價款屬于違約,對肖建鵬的主張不予支持,維持原判。
為做出對劉海強一方有利的判決,增強該案屬于肖建鵬一方違約的說服力,除繼續采納一審法院接受和認可了的劉海強提著105萬現金到派出所要求支付房屋尾款的說法,周口中院還增加了個法庭詢問環節:在法庭上詢問雙方是否愿意繼續履行合同時,劉海強方稱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并表示愿意適當增加房屋價款,肖建鵬則表示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以此作為肖建鵬違約的證據,并美其名曰“鼓勵交易原則”。
全然不顧上訴雙方當事人的主張都是要求解除合同這一基本事實,周口中院以自己的“調解”過程將希望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意志作為定案的依據,屬于強行直接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違法行為。
06
省市兩級檢察院抗訴,省高院法官親自找出“新證據”
不服周口市中院做出的比鹿邑縣法院更為偏頗的判決,肖建鵬除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外,先后向周口市檢察院及河南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經周口市檢察院及河南省檢察院反復審查后,均得到支持。
2017年3月13日,河南省檢察院就此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訴。抗訴書認為,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周民再字第3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肖建鵬違約并雙倍返還定金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抗訴書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本案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海強、周玲的義務是自簽訂合同之日起最遲不超過4個月內向肖建鵬支付剩余的105萬元房款,肖建鵬的義務是在收到劉海強、周玲全部房款后,將房屋交付給劉海強、周玲并提供手續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也就是說本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即劉海強、周玲先付款,肖建鵬后交付房屋并提供相關房屋過戶手續,劉海強在未支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未經允許撬開訴爭門并將房屋占為己有,該行為已構成違約,由于劉海強違約在先,肖建鵬當然有權利拒絕劉海強的付款請求。
該案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順序,劉海強違約在先,肖建鵬有權力拒絕履行其在后義務。
此案在2017年12月中旬終于在河南省高院啟動重審后,肖建鵬夫婦一度以為,自己申訴多年之后終于可以迎來希望的曙光。
負責審理該案的省高院法官李慧娟,非常罕見地就這起并不復雜的民事案件,專程跑到鹿邑縣去,到該案的現場去做了走訪和調查,并且拍攝了錄像。對李慧娟這種在各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申請法庭調查情況下做出的這種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肖建鵬夫婦一度天真的以為,這顯示了該法官對該案的高度重視。
然而,令肖建鵬、曹露夫婦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李慧娟法官到現場調查的結果,包括現場拍到了門窗被撬過后的錄像,以及有肖建鵬、曹露夫婦等的報警記錄情況下,李慧娟法官現場調查的結論竟然是“肖建鵬之妻曹露將轉讓房屋鑰匙交付劉海強,應視為對該房屋占有權的轉移”,并以此“新證據”作為重要依據之一,駁回了肖建鵬的申訴及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
“如果我像李慧娟法官說的那樣把鑰匙已經給了劉海強,他們還需要去砸門撬窗嗎,我們還會去報警嗎?賣房款還沒有收到,我們為什么要把房屋占有權轉讓給劉海強他們?”,對于高院李海娟這種嚴重違背事實和常識的論斷,曹露憤憤不已,向河南省高院等舉報李慧娟枉法裁判。
對于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河南省高院做出的這一(2017)豫民再436號判決書里,不做任何回應,以“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肖建鵬的申訴理由及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均不能成立”輕描淡寫一筆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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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書論述部分 受訪人供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肖建鵬夫婦不服,繼續上告。
直到近日,省高院一位法官給曹露打來電話詢問案情——在過去數年河南法院系統已經有數百人被查,包括省高院副院長等至少61人被追究刑責,4月17日高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姚世宏主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察。
在河南省司法系統的腐敗窩案還在繼續發酵背景下,肖建鵬他們的案子能否再次柳暗花明,迎來“院長審判監督程序”或最高檢提起抗訴,肖建鵬夫婦滿心期待。
筆者發現,這個名叫李慧娟的法官在河南司法系統更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人物,因其在2003年任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時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宣布《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無效而引起軒然大波,2003年10月28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告稱,“案件承辦人在判決書中認定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無效,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違背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損害了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2003年11月7日,根據河南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處理要求,洛陽市中院黨組擬出一份書面決定,準備撤銷李慧娟的審判長職務。然而,后來不知何故,此事竟然平息,李慧娟于2004年回到洛陽中院繼續任職,并于2019年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庭副庭長。
“連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都敢宣布無效,怪不得在我們這個案子上敢對省、市兩級檢察院的抗訴不理不睬”,得知李慧娟的這一歷史及甚至從那種風波中都能全身而退,肖建鵬、曹露夫婦也是咋舌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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