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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至11月16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石英”12票共計7961.006千克,申報價格共計CIF822127.38美元,申報商品編號2506100000,對應關稅稅率1%;
當事人于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熔融石英”26票共計 16778.06千克,申報價格共計CIF1715643.65美元,申報商品編號7020001390,對應關稅稅率10%。
經查,上述38票貨物實際均為熔融石英玻璃,應歸入商品編號7001001000,對應關稅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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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熔融石英玻璃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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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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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稅則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章注五的描述:本協調制度所稱“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熔融石英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石英玻璃。
從海關認定的稅號看,品目70.01條文為碎玻璃及廢玻璃,來源于陰極射線管或品目85.49的其他活化玻璃除外;玻璃塊料。本品目包括:
一、制造玻璃時產生的各種廢、碎玻璃(包括濺潑在熔堝外面后經回收的廢玻璃);破碎玻璃制品。廢玻璃最常見的特點是具有鋒利的邊緣。
二、玻璃(包括“釉彩”玻璃)塊料(即基本為規則的塊狀),沒有專門的固定用途。
本品目排除粉狀、粒狀或粉片狀的玻璃(品目32.07)。
由此可見本案當事人實際進口的是廢玻璃、碎玻璃一類的,通常是生產過程中的副產品或廢料。
從2021-2023期間總共報了38票,用了兩個不同的稅號,后面稅號改在品目70.20項下,其他玻璃制品,一般來說同樣的商品,已經申報不能輕易修改稅號,必須在準確的基礎上再進行修改。另外建議在一開始就做好稅號的確認,以規避歸類錯誤而引起的申報不實。綜上當事人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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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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