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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間,被告人于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含有淫穢內容的限制類漫畫無法通過正規渠道進口的情況下,仍接受T省書商或嚴某(另案處理)等人的委托,將與實際進口不符的樣書寄給A新聞出版公司出具通關函,并通過報關公司以偽報書名的方式將涉案淫穢書籍走私入境。期間,被告人于某2作為國內貨主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含有淫穢內容的限制類漫畫無法通過正規渠道進口的情況下,仍向T省書商采購涉案書籍,并通過被告人于某1清關進口,后用于境內銷售牟利,相關貨款通過于某2支付寶等向T省外商指定賬戶支付。2022年3月1日,S市海關對報關單號XXXXXXXXXXXXXX5055的申報品名為書籍的貨物進行查驗時,發現核對書目與客戶提供的備案核準目錄清單不符,經S市B局鑒定,被告人于某1通過上述方式走私進口的淫穢書籍共計6,504本,其中屬于被告人于某2走私進口的淫穢書籍共計4,225本。上述淫穢物品扣押于S市B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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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該種自動投案情形下是否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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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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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13號)
(一)關于自首的認定和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爭議焦點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1被傳喚至偵查機關配合調查后,其辯解其受T省書商委托清關進口書籍,本次查驗發現實際數量、內容與申報不符,系T省書商發錯貨導致,其對此不知情,直至第4次被訊問時才供稱其明知涉案書籍含有色情等限制內容。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首需要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個條件,被告人于某1在被海關查驗后,已被偵查機關鎖定其具有走私淫穢物品的犯罪事實,其被偵查機關傳喚后雖主動至偵查機關提交情況說明,但在被訊問時否認主觀明知,不符合自首情節中關于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條件,故不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但被告人于某1在之后被訊問過程中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雖有反復但在庭審中供認不諱,最終可以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但是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但后又翻供,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自首或坦白。
又若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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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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