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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貨物,申報品名為“抽余油”,申報稅則號列為2710129990(進口關稅9%,增值稅13%),申報數量為6480.74噸,申報總價為1699379.64美元(二次申報價格)。
經核實,貨物應歸入稅則號列27101220(進口暫定關稅稅率0,消費稅率1.52元人民幣/升,增值稅率13%),進口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對應的貨物名稱為“石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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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石腦油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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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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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油和石腦油都是石油的提煉產品,但它們的特性和用途有所不同。
石腦油,又稱燈油,是從石油提煉出來的一種輕質油品,沸點范圍在150-290℃之間。它通常用于制造飛機燃料,也可以用于制造某些化學產品。
抽余油也叫做重油或殘馀油,是在石油提煉過程中,沸點高于350℃的產品,即初級石油提煉的剩余物。它通常用作工業燃料,如電廠和船舶的燃料,或在瀝青生產中作為原料。
對比來看,石腦油的質量較輕,而抽余油較重。
本國子目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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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當事人進口“石腦油”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該行為影響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及國家稅款征收。
鑒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無主觀過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2023年第182號公告)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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